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782民初593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諸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X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山東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舜翔(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象物流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象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支付各項賠償款共197474元。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魯VXXXXX/魯VXXXXX號機動車于2018年8月27日10時許在西安市西咸北環線禮泉到渭南方向34公里處發生自燃事故,西安市高陵縣公安消防大隊對該事故出具證明。經評估公司評估,該事故造成魯VXXXXX車損失30270元,所載冷凍集裝箱損失69120元,箱內蘋果損失76384元。按照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及運輸合同約定,原告因事故賠償第三方山西紅蘋果四季果蔬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商檢費、訂艙費、稅票、違約金10800元,并支付拖車費6000元、評估費4900元。魯V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魯V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依法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7474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V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魯V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單方評估做出的,且車損和車上貨物蘋果和集裝箱價格過高,申請重新評估,根據商業保險合同自燃損失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的約定,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原告賠償第三方山西紅蘋果四季果蔬進出口公司的10800元系間接損失,根據合同約定不應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7日10時許,魯VXXXXX/魯VXXXXX號機動車在西安市西咸北環線禮泉到渭南方向34公里處發生自燃事故,現場無人員傷亡,西安市高陵縣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并對該事故出具證明。魯VXXXXX/魯VXXXXX號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大象物流公司,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被保險人均為原告,其中魯VXXXXX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車人上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和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止;魯VXXXXX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1213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自燃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1213元)、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和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9日0時起至2019年4月28日24時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評估的各項損失提出異議,申請對魯VXXXXX號機動車的損失、車載集裝廂的損失、車載貨物蘋果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本院依被告申請,經雙方協商,依法委托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損失進行了鑒定。該公司分別于2019年11月27日、11月29日、11月28日出具鑒定結論:魯VXXXXX號機動車的損失為25100元,魯VXXXXX號機動車車載集裝箱的損失為50980元,魯VXXXXX號機動車車載貨物的損失為61936元。
另查明,不計免賠率險的保險條款共兩條,約定投保了任一主險及其他設置了免賠率的附加險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險,其中第一條為保險責任,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條為責任免除,約定: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三)發生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約定的全車損失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的,每缺少一項而增加的;(四)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約定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五)可附加本條款但未選擇附加本條款的險種約定的;(六)不可附加本條款的險種約定的。
本院認為,魯VXXXXX/魯VXXXXX號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上述保險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自燃,屬保險事故,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約進行賠付,原告作為被保險人有權按約向原告主張權利。被告主張應適用20%的絕對免賠率,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車輛因自燃造成的損失包括兩項:車輛損失和車上貨物損失,分別適用自燃損失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該兩項保險的保險條款中雖均約定了20%的絕對免賠率,但該兩份險種均附加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依據不計免賠率險的保險責任約定,屬不計免賠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不屬責任免除的范圍,結合自燃損失險系機動車損失保險的附加險,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總則的規定,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故自燃損失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中約定的免賠部分應當由被告承擔。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其按購銷合同和運輸合同賠償第三方的商檢費、訂艙費、稅票、違約金,依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的約定不屬被保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的直接毀損,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認定如下:
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鑒定結論,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對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認定魯VXXXXX號機動車的損失為25100元、魯VXXXXX號機動車車載集裝箱的損失為50980元、魯VXXXXX號機動車車載貨物的損失為61936元;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票,真實、合法,對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認定施救費為6000元;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對應的評估報告未被本院采信,原告據此主張評估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車損25100元、車載集裝箱損失50980元、車載貨物損失61936元、施救費6000元,共計144016元,均屬保險責任范圍,且不超責任限額,被告應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44016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0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諸城市大象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