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謝XX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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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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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終字第14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XX,系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
委托代理人:霍X,系遼寧鼎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謝XX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沈鐵西民四初字第50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審判員王慶利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鄒明宇、劉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原審訴稱:2014年9月30日10時50分,謝XX駕駛遼EXXXXX機動車在沈陽市鐵西區興順街將趙XX撞傷,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鐵西大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趙XX無責任。事發后被送往沈陽軍區總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股骨內側髁撕脫骨折,住院24天,花費門診及住院醫療費共計52848.53元(包括墊付部分),現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醫療費27848.53元(扣除墊付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2400元、誤工費13970元、護理費3000元、交通費731元、殘疾賠償金10231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870元、輔助器具費598元、復印費87元,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
謝XX原審辯稱:我是肇事車輛遼EXXXXX的實際車主,只是未辦理過戶手續。肇事司機是我,該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趙XX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我為趙XX墊付醫療費17000元左右,要求保險公司返還。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趙XX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賠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訴訟費不同意賠償。趙XX已達退休年齡,不同意賠償誤工費。傷殘等級過高,同意按十級傷殘標準賠付。我公司為趙XX墊付醫療費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0時50分,謝XX駕駛遼EXXXXX機動車在沈陽市鐵西區興順街九路將行人趙XX撞傷,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鐵西大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趙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X被送往沈陽市第五人民醫院急診,當晚送到沈陽軍區總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股骨內側髁撕脫骨折,住院24天,其中一級護理2天,二級護理22天,出院后診斷休息123天,花費門診及住院醫療費共計52848.53元,其中包括謝XX墊付的住院醫療費15000元,保險公司墊付的住院醫療費10000元。現趙XX已治療終結。謝XX另墊付門診醫療費1403.58元。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趙XX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趙XX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股骨內側髁撕脫骨折,致左膝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九級傷殘。發生鑒定費用870元。另查,趙XX為居民戶口。肇事車輛為謝XX實際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謝XX駕駛車輛將趙XX撞倒,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因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或賠償范圍外的部分再由謝XX予以賠償。關于趙XX主張的醫療費27848.53元(已扣除謝XX及保險公司墊付部分),證據充分,予以支持。謝XX共計為趙XX墊付醫療費16403.58元(15000元+1403.58元),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謝XX。關于趙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確認1200元(50元×24天),超出部分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趙XX主張的護理費,依據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城鎮職工居民服務業標準,結合趙XX住院天數及護理等級,確認護理費2492.79元(34995元÷365天×2天×2人+34995元÷365天×22天)。關于趙XX主張的誤工費,雖然趙XX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確有單位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有工作收入,由于其不能提供勞動合同、趙XX工資發放明細等證據,依據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較為合理。結合趙XX提供的診斷休息病歷,出院后診斷休息123天,但因誤工時間應截止到定殘前一日(2015年2月3日),故為102天,確認誤工費8829.66元(25578元÷365天×(24+102)天]。關于趙XX主張的鑒定費870元,證據充分,予以確認。關于趙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結合趙XX的年齡及傷殘等級九級,確認為97196.4元(25578元×19年×20%)。關于趙XX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趙XX傷殘等級,酌定8000元。關于趙XX主張的交通費,結合復查情況,酌定300元。關于趙XX主張的營養費,結合傷殘等級及治療情況,酌定500元。關于趙XX主張的輔助器具費598元,考慮傷情需要,予以支持。關于趙XX主張的復印費,因提供的收據并非正式發票,且沒有名頭,無法確定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醫療費27848.53元,同時返還被告謝XX墊付的醫療費16403.5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護理費2492.79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誤工費8829.66元;五、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交通費300元;六、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鑒定費870元;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傷殘賠償金97196.4元;八、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九、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營養費500元;十、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輔助器具費598元;十一、駁回原告趙XX其他訴訟請求。上列一至十項判決,被告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32元,減半收取1866元,由被告謝XX承擔(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謝XX直接給付原告)。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趙XX傷殘鑒定程序違法,傷殘等級過高,鑒定結論不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趙XX、謝XX均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趙XX傷殘鑒定程序違法,傷殘等級過高,鑒定結論不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訴主張,經查,傷殘鑒定系交警部門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做,鑒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依法采納該鑒定結論并無不當,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有誤,應提供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慶利
審 判 員 鄒明宇
代理審判員 劉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董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