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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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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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006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
負責人:郭XX,系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X,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馬XX,系遼寧華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高X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英玉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王時鈺、代理審判員宋喆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遼AXXXXX號轎車車主為原告高XX。原告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保險,保險期間2014年10月14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13日24時止,承保險種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61,81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條款。2015年1月15日0時40分許,原告駕駛涉案車輛行至鞍羊線義縣大榆樹堡鎮岔路溝村路段時,會車時未保持安全車速,采取措施不當與路邊樹木相撞,導致車輛損壞。遼寧省義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遼寧省義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遼寧祥通車物財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遼祥價涉車字(2015)第-01017號《關于遼AXXXXX小型轎車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確認該車輛因此次事故的損失價格為151,056元,鑒定費6,000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筆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價格鑒定報告、發票在卷佐證,并經開庭質證,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就遼AXXXXX號轎車與被告簽訂的商業車險保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按照被保險人投保的險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本案中,涉案投保車輛系因交通事故受損,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予以理賠。根據鑒定結論,涉案投保車輛的損失為151,056元,予以確認。被告雖對該鑒定結論存疑,但未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程序存在不合法或違規之處、鑒定結論存在不合理或虛假之處,故對被告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對被告要求對是否應構成全損進行鑒定的申請亦不予采信。被告稱鑒定費6000元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步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高X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51,056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高XX鑒定費6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61,810元,車輛受損后,被上訴人委托遼寧祥通車物財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肇事車輛進行鑒定,鑒定申請委托要求處填寫的是:“修復價格”,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不能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選擇修復價格鑒定或全損價格推定,應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進行鑒定,如車輛已無修復價值,修復價格將超出車輛的實際價值,那么鑒定部門應推定車輛全損。上訴人的車輛已經使用八年,車輛的實際價值已經遠遠低于車輛的維修價格,由于該車輛已經無修復價值,故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明顯不合理。另外,被上訴人開庭時未提供車輛的維修費發票等證據,無法確定其進行了實際修理。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對本案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2、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車輛已進行鑒定,并鑒定出車損價值,該價值沒有超過上訴人承保的保額,所以應予賠償。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車輛受損,且損失未超過保險金額,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理賠。本案鑒定部門依據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做出車輛損失數額的意見,上訴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主張車輛的實際價值已經遠遠低于車輛的維修價格,該車輛已經無修復價值,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亦未明確其所主張的車輛修復價值數額,故對上訴人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1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英玉
審 判 員 王時鈺
代理審判員 宋 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高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