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敖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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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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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004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朱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系遼寧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敖XX,女,滿族,住康平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敖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康平縣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英玉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王時鈺參加評議,代理審判員宋喆,書記員高秀麗擔任記錄的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遼AXXXXX豐田凱美瑞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期間從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0日,未約定專門修車地點。2015年1月14日,原告駕駛該車輛在沈康高速上撞到護欄,發生交通事故。隨后,沈陽公安交警四大隊對該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該次事故的事實及責任作出如下認定:敖XX于2015年1月14日在沈康高速公路4公里(北向南)方向600米處,撞到高速公路中間護欄,屬于單方事故,無人員傷亡,一方當事人敖XX負事故全部責任。車輛發生事故后,雙方曾在4S店報損,當時4S店向雙方的維修報價是8萬元左右,被告同意,但4S店提出要做車輛報廢處理,原告不同意報廢,故未在4S店修理,隨后原告將車輛送往沈陽眾源修理廠修理,后經沈陽市交警支隊高速四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對整車車損情況、價格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車輛、物品損失共計87,325元,此次鑒定費用3993元。截止起訴時,該車尚未維修完畢。另查明,敖XX因此次事故受傷,其于2015年1月14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六三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540.4元。車輛受損后,發生了拖車施救費1200元。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事故認定書、醫藥費收據、鑒定意見、鑒定費收據、施救費收據等證據材料,經庭審審查與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費醫藥費540.4元,施救費1200元。鑒于被告庭審中同意向原告支付此兩項費用,故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其修車費87,325元的主張。本案中,涉事車輛尚未維修完畢,原告訴求實際是主張車輛損失費用。現原告的依據是沈陽市交警支隊高速四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定服務中心對車輛損失的鑒定,該鑒定系沈陽市交警支隊高速四大隊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對財產損失進行的鑒定,且與雙方之間在4S店維修時的8萬元左右的維修報價相差無幾,而被告庭審中表示,其當時同意4S店8萬元的維修報價。雖然被告表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鑒于該鑒定意見系沈陽市交警支隊高速四大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且與被告曾表示可接受的報價相差不多,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故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87,325元予以認可,該次事故發生在2015年1月14日,在保險期間內,且未超過車輛損失險保險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損87,325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鑒定費3993元的主張,該鑒定系沈陽市價業價格鑒定服務中心對遼AXXXXX豐田凱美瑞轎車車輛損失的鑒定花費,其是由于被告拒絕理賠導致的,故被告應承擔此筆鑒定費用。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鑒定費399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敖XX支付醫療費540.4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原告敖XX支付施救費12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原告敖XX支付車輛損失87,325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原告敖XX支付鑒定服務費3993元;五、駁回原告敖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983元,減半收取99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第三項判處上訴人在10日內向被上訴人敖XX支付車輛損失87325元,認定事實違法,證據不足。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具備法律效力。鑒定人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的鑒定價格超出4S店的維修價格。綜上沈陽市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重新進行鑒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對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敖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鑒定機構合法有效,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車輛受損,且損失未超過保險金額,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理賠。本案鑒定部門依據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做出車輛損失數額的意見,關于上訴人提出的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具備法律效力、鑒定人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的鑒定價格超出4S店的維修價格,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上訴人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英玉
審 判 員 王時鈺
代理審判員 宋 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