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山雨露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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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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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96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2019-11-05
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10117L53865XXXX。
經營者:韓東,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北京陸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學路東御泉灣(即愉景溫泉小區)南門西側辦公樓B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03700608XXXX。
負責人:邢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北京奧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以下簡稱運輸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運輸戶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耿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運輸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99320元,拖車費5950元,共計10527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1日14時30分,張軍駕駛大貨車(車牌號:×××,×××)在北京市順義區昌金路與通順路交叉口由西向東直行時與同向行駛的姚憲柱駕駛的大貨車發生事故,張軍所駕車前側與姚憲柱所駕車后側相撞,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軍所駕駛的車輛在2018年3月26日由被告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4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事故車進行了修理,被告遲遲不予理賠。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均不認可,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維修項目和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保險標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損險是34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并且有證據支持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車牌號為×××的車輛(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34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3月26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運輸戶。
2018年7月21日14時30分,在北京市順義區昌金路與通順路交叉口,張軍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時,與姚憲柱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新城中隊認定,張軍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被保險車輛進行修理,花費施救費5950元,運輸戶提交的收據顯示,修理費為99320元。
某保險公司對于修理費不認可,并就此申請了鑒定。
2019年6月28日,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交公司鑒[2019]痕鑒字第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顯示:五、分析說明:根據鑒定材料1-3,結合車輛的碰撞部位、車身結構及車身材質將北京順和欣元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清單中67項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分類如下:第一類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1-42、45、48-53和55-67項。根據鑒定材料1-3,結合車輛的碰撞部位、車身結構及車身材質,以上項目均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合理的維修項目。第二類為不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46和54項。第46項駕駛室舉升缸,駕駛室舉升缸安裝在右前輪艙內,在本次事故中不會受損,不用更換。第54項齒輪油,在本次追尾事故中,本案車輛前部除了方向機以外沒有需要加齒輪油的地方,而且方向機沒有受損,所以不需要更換齒輪油。第三類為應該通過維修修復的配件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第43和44項。第43項電腦線速(束)總成和第44項車身線速(束)總成,根據該車線束擠壓受損情況,進行修復、包扎即可,不用更換。第四類為無法確定的配件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第47項。第47項掛擋拉桿總成,鑒定材料2中未顯示該項,且鑒定材料3中沒有該項舊件,所以根據現有鑒定材料無法確定其是否損壞。六、鑒定意見:根據上述分析,得出如下鑒定意見:北京順和欣元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清單中的67項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本報告第五部分列出的第一類為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第二類為不合理的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第三類為應該通過維修修復的配件項目;第四類為無法確定的配件項目。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8000元。
2019年10月10日,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京騰評報字(2019)第081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在評估假設條件成立前提下,納入評估范圍內的車輛維修費于本次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5.46萬元人民幣。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2000元。
運輸戶對于上述兩份鑒定意見均不認可,并陳述:首先,司法鑒定意見依據的鑒定材料是相關的車輛照片和部分舊件,照片存在鑒定時不全的情況,舊件也存在鑒定時丟失的情況。運輸戶方認為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單應該作為修理的依據。而鑒定并沒有將定損單作為重要的鑒定參考,運輸戶認為鑒定結論從結果上是不客觀的。另外,鑒定報告中第五項關于第三類為應通過維修修復的配件項目43、44項就是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中第38、39項應該更換的項目。運輸戶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不認可。關于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司法鑒定,因為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并沒有客觀地去現場勘驗車輛、勘查舊件,也沒有具體的審查修理廠的資質就做出結論,運輸戶認為不客觀,所以鑒定意見應不予采信。運輸戶就此提交修理清單1份,該清單未經過任何一方的簽章。
某保險公司認可上述兩份鑒定意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發票、清單、保險單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運輸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現運輸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相關合理費用予以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車輛修理費用的合理數額。運輸戶對于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其提交清單的并未經過雙方簽章,尚不具備合同效力,不能視為雙方對于損失金額達成的一致意見,故對于維修費用的合理金額,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
對于運輸戶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的施救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保險金六萬零五百五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二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負擔五百四十六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六百五十七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騰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二萬元,由原告北京東山雨露運XX負擔九千零五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一萬零九百九十五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佳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飛
書記員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