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曾XX、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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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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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民初210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資興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男,漢族,居民,該公司法務,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湖南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XX,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資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資興市方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臨武縣。
法定代表人:文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曾XX、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被告曾XX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保險代償款65911.2元;2、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告承保了湘L×××××牽引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8年8月4日16時,被告曾XX駕駛湘L×××××牽引汽車從株洲市炎陵縣方向駛往資興市蘭市鄉方向,途經資興時,因未按規定會車,與相對向由案外人范維林駕駛的湘L×××××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案外人范維林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16日,資興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曾XX所駕車型與駕駛證上所載明的準駛車型不相符合,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曾XX怠于賠償,案外人范維林向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資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資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81民初6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案外人范維林65911.20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已墊付案件兌現款65911.20元。本次事故,因被告曾XX所駕車輛與駕駛證上所載明的準駛車型不相符合,需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失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負責墊付賠償65911.20元,并有權進行追償。被告曾XX是直接侵權人,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是該車輛登記人和掛靠人,依照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曾XX、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追償該墊付款項的權利。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曾XX辯稱:1、本案資興市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決,判決原告承擔65911.20元,現原告起訴屬于重復訴訟,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請求法院不予支持;2、被告曾XX持有的駕駛證準駕車型雖與所駕駛的車型不符,但是并不能說原告就沒有理賠的責任,被告曾XX的用人單位購買了保險,原告有如實告知以及監督的義務;3、被告曾XX持有的駕駛證準駕車型雖與所駕駛的車型不符,其賠償責任也應是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曾XX是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員工,應由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承擔相關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曾XX的訴訟請求。
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證據1、曾XX身份證、宇順物流企業信息,擬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證據2、湘L×××××車交強險保單抄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擬證明湘L×××××車在原告投交強險、宇順物流為被保險人及車輛管理人;證據3、事故認定書、判決書,擬證明(1)被告曾XX無駕駛資質致案外人范維林人身損害,經法院審理判決原告按法律規定在交強險支付范維林65911.2元;(2)被告曾XX與宇順物流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3)原告只承擔墊付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享有追償權;證據4、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擬證明原告已履行判決內容。被告曾XX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證明被告曾XX所在的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原告具有法定的理賠義務;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認定了責任,判決書證明了原告現在主張的款項已經通過法院判決結案了,并且案件已經處理終結,證明原告現在主張的訴請屬于重復訴訟;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方向無異議,證明了原告履行了生效的判決。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證據未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曾XX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證據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曾XX身份信息;證據2、(2019)湘1081民初661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原告所訴主張已通過人民法院判決結案。原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該生效判決處理了案外人范維林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并沒有處理本案原告所主張的交強險追償問題。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未質證。本院認為,被告曾XX提交的證據1屬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曾XX提交的證據2,系本院生效判決,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告承保了湘L×××××(新車,發動機號為204207)豪沃牽引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8年8月4日16時15分,被告曾XX駕駛湘L×××××牽引汽車從株洲炎陵縣方向駛往資興市蘭市鄉方向,途經資興時,因未按規定會車,與相對向由案外人范維林駕駛的湘L×××××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案外人范維林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16日,資興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8)第43108108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曾XX所駕車型與駕駛證上所載明的準駛車型不相符合,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由于被告曾XX怠于賠償,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范維林向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資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資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81民初6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案外人范維林65911.20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已支付案件兌現款65911.20元。同時查明,被告曾XX為湘L×××××牽引汽車實際車主,登記、掛靠在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以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向兩被告追償。
本院認為:被告曾XX的湘L×××××牽引汽車,登記、掛靠在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8月4日,被告曾XX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范維林受傷,因其駕駛證上所載明的準駛車型與所駕車型不相符合,承擔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為此,原告在其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65911.20元。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規定,原告作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案外人范維林65911.20元后,依法取得對兩被告的追償權。被告曾XX抗辯稱屬重復訴訟以及僅由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XX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65911.2元;
二、被告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該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8元,減半收取724元,由被告曾XX、臨武縣宇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