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戴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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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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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80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男,漢族,現住萊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XX,萊西昌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9)魯0213民初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0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車損鑒定報告中認定的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配件價格遠超相關配件的合理價格,未以市場價格為基準,部分配件更換缺乏合理性,鑒定結論數額明顯過高。一審法院未予準許上訴人提出的復勘車輛及重新鑒定申請,致使案件事實無法查清,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數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應予改正。
戴XX辯稱:被上訴人車損數額系根據車輛實際受損情況,且由相關鑒定機構查勘調查后確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更換部件不合理,鑒定缺乏基準數據支持,評估結果錯誤,但其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從未提出該主張,及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上訴人的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戴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財產損失390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6日,投保人、被保險人戴XX為魯F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44392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保險金額844392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時止。特別約定一欄顯示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行。2019年4月26日19時00分,戴XX駕駛車牌號為魯FXXXXX的小型轎車,沿萊西姜山鎮姜夏路由西向東行駛,因操作不當撞路南樹木,致車輛受損。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戴XX承擔全部責任。為此,戴XX支付施救費500元。第一受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行出具不欠款證明,同意由戴XX負責辦理魯FXXXXX車輛保險賠償事宜,該車理賠款由戴XX所有。案件審理中,戴XX向本院申請對魯FXXXXX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其出具的鑒定評估意見書確定車輛損失價值為390000元。為此,戴XX支付鑒定費26500元。同時支付維修費39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合同有效期內因事故發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按約給予賠付。經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評估車損價值為390000元,戴XX維修車輛實際支付390000元,對該車輛損失價值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戴XX為此支出的評估費26500元,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戴XX支出的施救費500元,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戴XX保險金3905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79元,評估費26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確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情況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明確,該證據合法有效。現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鑒定結論數額過高,但并未提交證據進行證明。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和被上訴人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發票確定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為390000元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立杰
審判員 張仁瓏
審判員 張馨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