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譙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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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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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24民初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鄉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周XX,女,生于1961年8月19日,漢族,農民,住西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男,西鄉縣茶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譙X,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漢族,居民,住西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鄉縣。
代表人:李文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XX與被告譙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嚴XX、被告譙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訴稱,2019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被告譙X駕駛車牌號為陜
被告譙X對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無異議。稱其駕駛的陜X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應依法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給予賠償,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損失再由本人予以賠償原告住院治療期間,本人已為其墊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及給付現金共計44843.23元。在保險公司賠付后,扣除本人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本人多支付的數額應從保險理賠款中向本人退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以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原告主張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天數和計算標準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天數應當依照鑒定機構做出的“三期”鑒定為準,不同意再增加二次住院的天數。公司意見: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按210天,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按120天,每天80元的標準計算;營養費按120天,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交通費按800元計算。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被告譙X駕駛車牌號為陜
另查明,被告譙X駕駛的陜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情況;2、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及事故責任劃分情況;3、原告提交的西鄉縣中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兩份、住院病歷及用藥清單復印件各一本、住院醫療費收據一張、門診醫療收據10張,證明原告受傷后在西鄉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的過程和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4、原告提交的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主張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天數及原告二次手術的住院天數、需花用醫療費依據的事實;5、原告提交的陜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各證據來源和取證程序合法,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認定。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關于原告依據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其誤工期為235天、護理期為145天、營養期為145天的問題,認為鑒定意見第一條:原告受傷后的誤工期為210天、護理期和營養費均為120天;鑒定意見第二條:原告二次住院的天數評定為25天左右,這兩條是相對獨立的鑒定意見,未明確是“綜合”評定,故應該將二次住院的25天另行計算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對原、被告雙方對鑒定意見所持的不同理解,本院將結合鑒定意見書、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綜合確定原告主張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天數;
2、關于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營業執照和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發放表,原告以此證明其在西鄉春綠茶業專業合作社務工,每月固定工資收入4500元,稱其在茶業專業合作社除從事管理茶園工作外,平時還負責施肥、除草、剪枝、制茶以及對茶葉合作社社員的培訓和賬務管理工作,故誤工費按235天、每天150元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未發表意見,雖辯解原告主張的誤工費過高,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將結合本案事實、證據的合法性及法律規定,綜合確定原告誤工費的計算標準。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駕駛,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譙X駕駛陜XXXXXX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對原告合理的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費、鑒定費的數額,原、被告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人保財險西鄉公司辯稱的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賠償天數和標準過高的問題,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一條對原告的誤工期評定為210天,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為120天,但未明確所鑒定的“三期”是否將第二項鑒定意見即二次手術住院時間為25天左右的天數包含在內,也沒有表述為“綜合評定”。原告受傷后,至今不能下地活動,雖未構成傷殘,但需較長時間的恢復,故本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律規定及本案實際,對原告主張誤工費的證據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的住院時間另行計算誤工費、護理期和營養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期綜合按235天、每天150元確定;對原告主張的護理期、營養期綜合后均按145天確定;原告住院治療49天,被告譙X已按每天150元向護工支付了護理費,故結合原告雇請護工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對原告住院49天的護理費按每天150元確定,對原告出院后仍需護理的96天,按每天80元計算;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按800元予以確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周XX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2149.63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誤工費35250元、護理費150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營養費2900元、殘疾器具費703.6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1440元,合計97493.23元;
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X96053.23元(保險公司已賠償10000元,再賠償86053.23元);
三、鑒定費1440元,由被告譙X承擔(譙X已支付44843.23元,多支付的43403.23元從保險理賠款中扣減返還給譙X)。
上述給付內容,原告實際領款426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5元,減半收取502.50元,由被告譙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共四份,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新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程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