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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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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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782民初16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北鎮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呂X,男,漢族,個體業者,住遼寧省盤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系北鎮市高山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北鎮市。
法定代表人:楊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系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合計368520元(其中車輛損失340820元,施救費17500元,鑒定費102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遼G×××××遼G×××××車輛(以下簡稱標的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標的車輛于2019年11月29日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259072元,保險期限為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谷常偉駕駛浙B×××××浙B×××××行駛至G92杭州灣環線高速往上海方向196公里處200米處時,前部與呂健駕駛的原告所有的GH0278遼G×××××車后部發生尾隨相撞,并遼G×××××遼G×××××前部與魯H×××××魯H×××××后部,魯H×××××魯H×××××前部與浙B×××××浙B×××××車后部連環尾隨相撞,浙B×××××浙B85U掛左側又與蘇G×××××右側發生刮擦,造成車輛損壞。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杭州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處理,谷常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呂健無責任。標的車輛經北鎮市金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數額為391680元。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17500元,鑒定費102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未果。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要求的車損及施救費數額過高,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保留對第三方進行追償的權利。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庭審中原告表示放棄部分訴訟請求,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即為車輛損失220000元、施救費10000元。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被告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支付原告呂X車輛損失及施救費數額合計23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30元,減半收取3865元(原告預交),由原告呂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