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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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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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民初66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州市。
負責人: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茅XX,浙江星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XX,男,漢族,住臺州市黃巖區,現被羈押在十里豐監獄服刑。
原告為與被告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茅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XX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葉XX支付原告車輛代償款32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8年1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告承保洪雪麗所有的浙JXXXXX號車輛的車輛損失保險、全車盜搶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止。2018年1月26日下午,被告葉XX攜帶折疊刀、打火機、汽油等物,來到臺州市黃巖區準備實施搶劫。經觀察后,被告將??吭诼愤叺能嚺普諡檎悖蔢XXXX的白色路虎越野車的車主作為搶劫目標。17時許,被告趁車主洪雪麗接小孩放學上車之際,尾隨進入越野車內,企圖到偏僻處實施搶劫。洪雪麗下車呼救并在附近群眾的幫助下,將小孩搶出車外,被告葉XX被周圍群眾圍堵在車內。被告為逃離,在車內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引燃車內物品,趁車邊群眾退開時逃出車外,公安民警趕到后將其抓獲歸案。洪雪麗的路虎越野車被當場燒毀,其車價值人民幣32萬元。洪雪麗向原告提出保險索賠,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了理賠款320000元。被告葉XX放火燒毀車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公司向洪雪麗取得了浙JXXXXX號車輛的代位求償權。原告據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葉XX書面答辯稱,實施搶劫行為屬實,現已受到法律制裁。對洪雪麗的車輛造成的財產損失,目前沒有能力償還,要求能在刑滿釋放后分期償還。
在舉證期限內,原告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信息、浙JXXXXX號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2018)浙1003刑初269號刑事判決書、銀行付款憑證、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等證據為證。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8年1月26日下午,被告葉XX趁浙JXXXXX號車輛車主洪雪麗不備,尾隨進入車內欲實施搶劫。在搶劫失敗后為逃離現場,被告在車內點燃汽油引燃車內物品,造成車輛當場燒毀,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原告按照洪雪麗投保的保險合同約定向其支付了車輛損失理賠款320000元。同時原告與洪雪麗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由原告取得了浙JXXXXX號車輛的代位求償權。
另查明,2018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8)浙1003刑初269號刑事判決書,確認洪雪麗燒毀車輛價值320000元。
本院認為,因被告葉XX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320000元,并已取得浙JXXXXX號車輛的代位求償權,故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洪雪麗對葉XX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利息損失應從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損失320000元,并賠償逾期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2月12日起計算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1元,減半收取3210.5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0.50元,被告葉XX負擔3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 鴻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甜
代書記員 解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