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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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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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民終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臨沂市蘭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臨沂蘭山眾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8)魯1302民初17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程序性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關于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其雖經原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予以重新評估,但根據我公司現場勘查及定損情況,重新評估數額仍明顯高于被上訴人車輛實際損失數額,且評估公司對被上訴人車損各項目均系按照更換的價格進行評估,對于無需更換僅需維修的項目損失差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了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且如被上訴人車輛未維修,評估報告車損數額應扣除稅金,若車輛已維修應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
李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99,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魯Q×××××/魯Q×××××車的實際車主,該車登記在臨沂市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魯Q×××××/魯Q×××××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主車車損險保險限額為44000元,掛車未投保車損險,主、掛車三者險投保金額均為1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6日0時起至2019年4月5日24時止。2018年6月1日5時50分許,田新寬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沿海高速公路秦皇島方向事故地點處時,與護欄相撞后扎入路溝,造成車輛、貨物、路產損壞。經認定,田新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委托,臨沂昊順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一份,認定魯Q×××××車損失價值為58,800元,被告對該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認為評估價格過高,申請重新鑒定,并預交評估費1500元。經一審法院委托,臨沂順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Q×××××車損失價值為36,210元,經質證,原告認為評估價值過低,被告則認為評估價值過高。原告主張,因事故造成路產損失25457.66元,提交由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沿海支隊出具的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予以證實。經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數額過高。原告主張因本案事故支付施救費29,524元,提交秦皇島高通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四張予以證實。經被告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數額過高,沒有記載具體的施救明細,其中由于拖車、貨物施救、掛車施救費用不予承擔。原告主張因事故賠償三者玉米地青苗損失800元,提交由常祖德簽字的賠償證明一份,經被告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事故認定書并未記載該部分損失,并且無相關損失照片,評估報告等相佐證,我公司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魯Q×××××/魯Q×××××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險,現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理賠責任。臨沂順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書,系經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結論客觀獨立,該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車損失價值為36,210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原、被告雖有異議,但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和理由,對其異議,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該損失金額未超出被告承保的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被告應當予以理賠。被告支付的鑒定評估費15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因事故造成路產損失25457.66元,有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予以證實,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認定。該款未超出被告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賠付后,余款23457.66元被告應當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予以理賠。原告主張因本案事故支付施救費29,524元,因被告對提出異議,對于拖車、貨物施救、掛車施救費用不予承擔,且無施救明細,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其中的15,000元,系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當予以理賠。原告主張,因事故造成三者青苗損失800元,雖然提交賠償證明予以證實,但事故認定書并未記載該部分損失,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該賠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故對原告的該主張,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76667.6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36,21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XX路產損失25457.66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XX施救費15,000元;四、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至三項共計76667.66元,被告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至原告賬戶(戶名:李XX;賬號:62×××18;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華星支行)。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75元減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李XX負擔2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58元;評估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一審查明的事實與二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規定,本院二審中僅針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本案一審采信的評估報告系經上訴人申請法院委托評估,目的就是為了確定涉案車損。該次評估程序及評估資質均符合法律規定。現上訴人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該評估報告的情況下質疑上述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車損數額,其上訴主張沒有證據支持,也存在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扣除稅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曉東
審判員 李國棟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