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訴王X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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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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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1民1399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清水縣人民法院 2019-12-19
原告:李XX,女,住甘肅省清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住甘肅省清水縣。
被告:王XX,男,住甘肅省清水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天水市秦州區十方堂西側)辦公樓三樓及一樓部分商鋪。
負責人:漆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住甘肅省秦安縣。
原告李XX與被告王XX、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王XX,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王XX賠償其各項損失26088.96元(待鑒定后變更);2.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就其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王XX、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承擔。李XX當庭變更第一、二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王惠永賠償其各項損失24928.34元。其中,醫療費4504.34元,誤工費8736元(145.6元/天×60),護理費4368元(145.6元/天×30),營養費600元(30元/天×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5元/天×40元),車輛維修費1520元,交通費1100元(除了去市上鑒定的有票,其余都沒有票),鑒定費1500元,后續治療費2000元,合計24928.34元;2.判令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就其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12時30分,王XX駕駛的小型客車(事故發生時未懸掛前號牌),在西華路建材市場院內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在建材市場院內由北向南行駛的李XX騎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其被送至清水縣人民醫院救治,住院15天。雙方未對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本院。
王XX辯稱:事故屬實,賠償費用按法律規定辦。門診的費用是其墊付的,應退還,對保險公司不承擔的費用其按照主要責任的70%承擔。
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辯稱:認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補助費認可1200元,交通費有票據的認可,鑒定費、后續治療費不認可,訴訟費不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李XX提供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劃分責任的事實;2.出院、診斷證明,證實出院、診斷的情況;3.醫院病歷,證實其病情;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鑒定的情況;5.醫療費票據,證實因看病花費醫療費的情況;6.車輛維修票據,證實維修車輛花費的票據;7.鑒定費發票,證實鑒定花費的情況8.交通費票據,證實產生交通費的情況。上述證據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對第七組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第六組證據其公司已定損為1200元,對李XX提交的維修費金額不認可;第八組交通費有正式票據的認可。其余均認可。王XX的質證意見與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王XX的證據有:1.保險單兩份,證實投保的情況;2.行駛證和駕駛證,證實其駕駛的發動機號為044036的車,車牌號是。上述證據李XX、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均認可。
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且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關于鑒定費應當由李XX、王X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車輛維修費用以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定損1200元確定為宜;關于其提交的四張交通費票據,均正式票據,金額為68元,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9日12時30分,王XX駕駛的小型客車(事故發生時未懸掛前號牌),在西華路建材市場院內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在建材市場院內由北向南行駛的李XX騎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清水縣大隊做出事故認定,由王XX負主要責任、李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XX被送往清水縣人民醫院住院15天。事故發生后王XX支付李XX門診費共計1419.4元。王XX駕駛的的小型客車在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第三者商業險金額為5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8日20時至2019年11月8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賠償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2019年11月25日李XX申請對其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經李XX、王XX、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確定由甘肅天弘司法醫學鑒定所對李XX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甘天弘[2019]臨鑒字第2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XX誤工期限為60日,護理期限為30日,營養期限為30日”。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李XX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故發生后經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清水縣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王XX負主要責任、李XX負次要責任。故此次交通事故將王XX、李XX的責任以7:3確定為宜。對李XX無爭議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費用,本院認定如下:醫療費4504.34元(包括王XX支付的門診費1419.4元);誤工費8736元(145.6元/天×60天);護理費4368元(30天×145.6元/天);營養費600元(3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40元/天×15天);鑒定費1500元。對有爭議的賠償費用本院作如下認定:車輛維修費用李XX要求1520元,因該車被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定損為1200元,本院確定為1200為宜;交通費李XX主張1100元,有正式票據且經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認可的金額為68元,結合其住院15天的事實本院酌定500元;后續治療費2000元,王XX、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不認可,且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李XX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損失為:醫療費4504.34元;誤工費8736元;護理費4368元;營養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鑒定費1500元;車輛維修費12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費用總計22008.34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號批復精神,保險公司實行分項理賠,即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輔助器具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按照交強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增強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濟幫助。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李XX承擔賠償責任。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5704.34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3604元,摩托車定損1200元。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李XX醫療費5704.34元,死亡傷殘賠償費13604元及財產損失1200元。故人壽財險天水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李XX各項損失共計20508.34元(5704.34元+13604元+1200元)。
鑒定費1500元,王XX承擔1050元,李XX承擔450元,王XX已墊付李XX醫療費1419.4元。折抵后李XX返還王XX369.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合計20508.34元;
二、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王XX墊付費用369.4元;
三、駁回李XX要求支付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2元,減半收取計226元,由李XX負擔67.8元,王XX負擔15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趙琦琦
書記員 陳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