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與熱XX·吾布力、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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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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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4民初8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沙雅縣人民法院 2019-12-18
原告:安XX,女,回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沙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新疆雙盾律師事務所律。
被告:熱XX.吾布力,男,維吾爾族,農(nóng)民,住沙雅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欄桿區(qū)。
負責人:魏XX,系該支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男,漢族,系該支公司職工,住阿克蘇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漢族,系該支公司職工,住沙雅縣。
原告安XX與被告熱XX.吾布力、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熱XX.吾布力,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7007.55元[1、誤工費50996.88元(274天X186.12元/天);2、護理費11167.2元(60天X186.12元/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X30元/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20天X120元);5、殘疾賠償金65528元(32764元X20元X10%);6、司法鑒定費2180元;7、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8、交通費773元;9、車輛修理費1980元。原告安XX在訴訟過程中將誤工費增加為57583.84元(274天X210.16元/天),護理費增加為12609.6元(60天X210.16元/天)。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2000元+商業(yè)險范圍內應當賠償36265.2元,合計賠償148265.2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第一被告駕駛屬于其所有的私家小轎車車牌為XXX行使至沙雅縣康泰小區(qū)附近路段處與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車牌為XXX)發(fā)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實,經(jīng)沙雅縣交警大隊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第一被告僅支付了原告的醫(yī)療費。其他費用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至今未賠償。因第一被告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熱XX.吾布力辯稱,請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業(yè)險按照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對于被告熱XX.吾布力墊付的醫(yī)療費認可。誤工費274天,原告在本次鑒定中不構成傷殘,故誤工費274天不成立,認可120天,每天按150元計算;護理費應為60天,每天按150元計算;對營養(yǎng)費、伙食費無異議;后續(xù)治療費沒有實際產(chǎn)生,因為原告沒有達到傷殘等級,所以也沒有傷殘賠償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7日11時10分許,被告熱XX.吾布力駕駛XXX號牌小轎車,從沙雅縣康泰小區(qū)側門停車位由南向北行駛至沙雅縣沙雅鎮(zhèn)縣醫(yī)院側門前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安XX駕駛XXX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該事故致原告安XX身體受傷及電動自行車損壞,經(jīng)沙雅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熱XX.吾布力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安XX2018年7月27日負事故次要責任。2018年7月27日17時16分,原告安XX因右鎖骨骨折入住沙雅縣,住院20天,于2018年8月16日出院。被告熱XX.吾布力墊付安XX住院醫(yī)療費9768.71元。2018年8月20日,沙雅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處理意見:囑其出院后注意休息、全休1月,加強營養(yǎng)、患肢制動;定期半月復診,如有不適,及時就診。2018年9月19日,門診病例處理意見:囑其注意休息、全休1月,陪護一人,加強營養(yǎng)、患肢懸吊制動;定期1月復診,如有不適,及時就診。2019年10月20日門診病例處理意見:囑其注意休息、全休1月,陪護一人、加強營養(yǎng)患肢懸吊制動;定期1月復診,如有不適,及時就診。2019年4月23日,原告安XX委托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做司法鑒定。2019年5月8日,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綜合評定,原告安XX為10級傷殘,后期醫(yī)療費約需10000元,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90日。原告安XX支出鑒定傷殘程度評定費800元、后期醫(yī)療費評定費600元、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費780元,合計21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安XX委托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做出評定的傷殘等級鑒定與事實不符,要求對原告安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安XX委托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做出評定的傷殘等級明顯依據(jù)不足,故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選定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原告安XX損傷不構成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180元。原告安XX同意在賠償款中折抵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費1180元。原告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均認可被告熱XX.吾布力因本案交通事故墊付醫(yī)療費超過10000元。原告安XX修理受損兩輪電動自行車支付1980元。
本院認為,一、公民的健康權和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安XX受傷系與被告熱XX.吾布力駕駛XXX號牌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被告熱XX.吾布力負主要責任,本院確定被告熱XX.吾布力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0%。
被告熱XX.吾布力駕駛的XXX號牌小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122000元的限額內予以理賠,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500000元限額內按照70%的比例予以理賠。
二、關于賠償項目和相應數(shù)額的認定。
1、關于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本院結合原告安XX治療情況。對原告安XX主張的誤工費37828.8元(180天X210.16元/天)予以確認。
2、關于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費標準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根據(jù)原告安XX治療情況,確定一人護理,故對原告安XX主張護理費12609.6元(60天X210.16元/天)予以確認。
3、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情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安XX主張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X30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對原告安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予以確認。
4、關于殘疾賠償金及鑒定費。原告安XX傷情不構成傷殘,本院對殘疾賠償金及傷殘賠償金不予支持。原告安XX支出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的780元,不屬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阿克蘇地區(qū)支公司理賠的范圍,由被告熱XX.如布力賠償原告安XX546元。
5、關于交通費,原告安XX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系因就醫(yī)而產(chǎn)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6、原告安XX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未實際產(chǎn)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主張。
7、關于車輛修理費1980元。原告安XX提供了修理發(fā)票、清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上述對賠償項目和相應數(shù)額的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安XX造成的損失為:誤工費37828.8元、護理費12609.6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車輛修理費1980元,合計57518.4元。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出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1180元。原告安XX同意在賠償款中折抵,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雅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安XX54808.4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X70%+誤工費37828.8元+護理費12609.6元+車輛修理費1980元]-1180元。由被告熱XX.吾布力賠償原告安XX鑒定費546元(780元X70%)。對原告安XX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安XX支付賠償款54808.4元。
二、被告熱XX.吾布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安XX支付546元鑒定費。
三、駁回原告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91.32元,減半收取495.66元,由原告安XX負擔29.74元,由被告熱XX.吾布力負擔465.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于江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