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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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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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瓊0105民初785號 承攬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2017-09-20
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負責人:符X,該分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海南澤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姜X,該公司財務總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海南日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揚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再興、紅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簽訂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2.紅揚公司退還某保險公司支付的1350000元修理費,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某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3.紅揚公司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車牌號為瓊****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在海南省白沙縣發生保險事故,事故車輛由第三人海南安捷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施救后,置于其處。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協商一致,同意紅揚對該車進行修復,并于2013年12月2日將該車移交紅揚公司。2014年1月17日,雙方簽訂《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約定包干修復總價為1350000元,由紅揚公司將該車修復至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但該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修復時間。協議簽訂后,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支付了修理款1350000元。此后二年內,某保險公司多次催促紅揚公司交付修復的車輛,紅揚公司均以修理費用不足而推諉。2015年12月30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律師向紅揚公司發出《律師函》,限令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將車輛修復并交付。但紅揚公司未履行。2016年3月18日,某保險公司再次委托律師向其發出《律師函》,催促紅揚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修復并交付,否則依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但紅揚公司拒絕,某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
被告(反訴原告)紅揚公司辯稱,紅揚公司也要求解除協議,同意某保險公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紅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解除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簽訂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2.某保險公司向紅揚公司支付維修費用670338.20元、停車場地占用費39900元(具體以鑒定為準,停車場地費用暫計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0日,共266天,按每日150元計算,實際計算至《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解除之日);3.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鑒定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17日,紅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約定由紅揚公司維修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牌號碼為瓊****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修復總價為1350000元(包干價),協議簽訂后,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紅揚公司支付了1350000元。紅揚公司在維修過程中,發現該車零部件缺失,購買零部件時廠家告知紅揚公司,該車屬于“試制車”,無法購買合適的配件,紅揚公司無法依約繼續修理車輛。后紅揚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追加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不同意。紅揚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如實告知車輛真實情況,導致紅揚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維修車輛,應予以解除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向紅揚公司支付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
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某保險公司原名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11年10月,車牌號為瓊****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在海南省白沙縣發生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后,車輛由案外人海南安捷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施救后,置于其處。2013年12月21日,案外人海南安捷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與紅揚公司及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瓊****泵車交接協議》,約定案外人海南安捷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將事故車輛移交給紅揚公司,該雙方對移交物品登記、確認、裝車后,紅揚公司向案外人海南安捷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0元。2014年1月17日,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雙方簽訂《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雙方對維修達成包干修復協議,包干價為1350000元,同時約定在維修過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費用,但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紅揚公司保證事故車輛修復質量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2014年1月23日,某保險公司向紅揚公司支付了維修費用1350000元。該車在交由紅揚公司維修期間,紅揚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某保險公司出發一份《關于雷沃泵車修復的期限答復》,內容為因該車在原場地存放時間過久,但清點時發現屬于試制車,維修難度很大,經相關公司查驗后核定報價為1500000元,現請對該車增加部分費用。之后,紅揚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某保險公司發出一份《關于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瓊****福田雷沃重機水泥泵車修復費用的再申請》,內容為因該車修復費用超出原約定,請求增加300000元至400000元費用,并保證在2015年12月末或元旦初交車。2015年12月30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律師向紅揚公司發出《律師函》,內容為某保險公司已經向紅揚公司支付了修理費1350000元,紅揚公司維修期間近兩年,仍未交付車輛,現通知紅揚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未能將修復好的車輛交付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將依法主張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再次發出一份《律師函》,內容為在2016年3月30日前將修復好的車輛交付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將通過司法途徑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紅揚公司仍未交付車輛,某保險公司遂起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紅揚公司申請如下鑒定事項:1、對事故車輛是否屬于試制車;2、產生的維修費進行司法鑒定;3、車輛占用維修場地停車占用費進行司法鑒定。但在本庭移交本院司法技術室后,紅揚公司不配合評估鑒定工作,經通知未參加聽證會,導致委托事項無法進行,故對該鑒定終結。
以上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瓊****泵車交接協議》、交接清單、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律師函二份、傳票、民事起訴狀,紅揚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瓊****泵車交接協議、收條、交接單、瓊****泵車交接協議、授權委托書、《福田牌雷活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關于雷沃泵車修復的期限答復》、維修協議、車輛登記表、維修補充協議、報價單、雷薩48米泵車站裝維修方案、關于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瓊CXXX66福田雷沃重機水泥泵車修復費用的再申請、紅揚公司客賬結算單、歐曼事故車(泵車)遺留配件、本院調取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認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系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護。
一、雙方簽訂的合同解除問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訴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紅揚公司反訴訴求也主張解除雙方合同,雙方均同意,本院予以照準,同意雙方解除于2014年1月17日簽訂的《福田牌雷沃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
二、某保險公司主張紅揚公司返還維修費用1350000元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將事故車輛交由紅揚公司維修,約定的是包干價1350000元,至今紅揚公司未將符合約定的車輛交付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主張紅揚公司返還維修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自2014年1月23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資金占用利息,經審查,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未約定維修期間,本院認為利息起算時間應自某保險公司起訴時,即2016年4月1日起。故利息計算以135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紅揚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用696882.20元和停車場地占用費39900元理由是否成立。本案審理過程中,紅揚公司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但不配合評估鑒定工作,經通知未參加聽證會,導致委托事項無法進行。紅揚公司對其主張的維修費用和停車場地占用費未再提交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紅揚公司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與紅揚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審理過程中均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照準;某保險公司委托紅揚公司維修車輛,但紅揚公司未將符合約定的車輛交付某保險公司,應返還維修費并支付利息;紅揚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部分維修費用和停車場地占用費,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簽訂的《福田牌雷沃混凝土泵車包干修理協議》解除;
二、限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維修費用135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135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費16950元,反訴受理費5252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海南紅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哲
人民陪審員 吳清群
人民陪審員 李建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譚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