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馮XX、某保險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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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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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瓊9027民初639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6-12-27
原告:吳XX,男,漢族,住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海南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XX,男,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負責人:陸XX,該分公司經理。
原告吳XX與被告馮XX、某保險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馮XX承擔因違約給原告吳XX造成的貨物損失15萬元的賠償責任;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馮XX駕駛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的貨車將原告吳XX所有的總價值15萬元總重量23噸的香蕉,從海南樂東九所運往湖北鄂州,裝車時間為2015年4月29日,被告馮XX保證在2015年5月2日將貨物運到原告吳XX指定的地點;如運輸途中發生被盜、車壞、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到達,而造成貨物損失由被告馮XX承擔賠償責任。該批貨物購買了保險金額10萬元的基本險,保險人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單號為:×××。合同簽訂后,被告馮XX將貨物于2015年4月29日從海南樂東九所起運,于2015年5月1日1時行駛至廣樂高速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上的貨物全部毀損。被告馮XX在車禍發生時報了保險,蘭州分公司已經出險。然而至今,被告馮XX及某保險公司未向原告吳XX賠償因貨物毀損給原告吳XX造成的損失。現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吳XX支付保險款10萬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馮XX承擔。為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維護原告吳XX的合法權益。
被告馮XX庭后提交答辯狀稱,一、貨物的損毀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告馮XX不承擔責任。合同中雖規定運輸途中發生偷盜、車壞、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到達,而造成貨物損失由運輸方承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或貨物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手動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運輸途中貨物的損毀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告馮XX不能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梁偉堅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的全部過錯,梁偉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被告馮XX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二、此次事故給被告造成了經濟和精神損失。其中被告馮XX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此次事故中燒毀,車上貨物損失慘重。因交通事故以及車輛損毀導致了被告經濟負擔加重,同時給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負擔,目前被告馮XX尚無賠償能力。三、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清楚,書寫不規范。合同規定運輸途中發生偷盜、車壞、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到達,而造成的損失由運輸方承擔,但合同中并未清楚說明運輸方承擔多少賠償現任且合同中數量金額書寫不規范,合同中只有被告馮XX一人簽字筆跡,沒有法律效力。四、被告馮XX在車禍發生時已報保險,蘭州分公司已經出險,因此蘭州市分公司應向被告賠償因貨物損毀造成的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審查,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吳XX提供的《貨物運輸合同》、《送貨單》(有原件核對),證明原告吳XX與被告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及貨損的價值,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附件送貨單中承認的是貨物價值為146881元,雙方確認為15萬。
2、原告吳XX提供的《×××號保險單》(有原件核對),證明該批貨物已經購買保險的事實。
3、原告吳XX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貨物因交通事故全部毀損的事實。
4、原告吳XX提供的《被告蘭州市分公司的理賠信息》,證明被告馮XX及時保險,保險公司已經出險認定事故的事實。從官網打印出來的。
5、原告吳XX提供的《(2015)清英發民一初字第637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馮XX認可貨損價值的事實。認可的事實與合同是一致的,已支付5000元,剩余7400元還未支付。
原告吳XX提供的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和內容客觀真實,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原告吳XX與被告馮XX約定,被告馮XX駕駛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的貨車將原告吳XX所有的總價值15萬元總重量23噸的香蕉,從海南樂東九所運往湖北鄂州,裝車時間為2015年4月29日,被告馮XX保證在2015年5月2日將貨物運到原告吳XX指定的地點;如運輸途中發生被盜、車壞、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到達,而造成貨物損失由被告馮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馮XX在運輸過程中,因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吳XX的貨物全部毀損。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表明,被告馮XX是在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原告吳XX的貨物全部毀損,該事故是責任事故,不屬于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屬于免責的事由,且原告吳XX對該貨物造成的毀損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被告馮XX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批貨物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10萬元的基本險,在保險期限范圍之內,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馮XX賠償給原告吳XX。原告吳XX的損失額為150000元,保險限額為100000元,扣除10%免賠率,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99000元給原告吳XX。余額51000元,由被告馮XX賠償給原告吳XX。扣除原告吳XX尚未支付給被告馮XX的運輸費用7400元,被告馮XX還應支付43600元給原告吳XX。
綜上所述,原告吳XX要求被告馮XX賠償相應的損失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馮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99000元給原告吳XX;
二、被告馮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43600元給原告吳XX。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被告馮XX負擔(原告已預付,由被告馮XX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雄才
人民陪審員& & 黃強
書記員王一茗附:相關法律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