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檀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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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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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5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河北祝瑞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檀X,男,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德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檀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冀0291民初9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被上訴人檀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8萬元(爭議金額41717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檀X主張車輛損失所依據的報告為單方委托,雖然提交了維修發票但并未提供車輛配件的入庫及出庫清單,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其實際損失情況,經上訴人核算其損失約18萬元。
被上訴人檀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檀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171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30日,檀X作為被保險人為其名下的×××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277184元,不計免,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止。2018年6月13日23時31分,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隊第七中隊接指揮中心調度,出動兩部水罐消防車、一部搶險救援消防車,前往西山道與光明路交叉口如意快捷酒店(廢棄),處置一起車輛被引燃火災。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隊第七中隊為原告出具出警證明,證明出警時處置一起車輛被引燃,車輛牌照為×××。檀X自行委托河北弘梅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公估,公估結論為:×××號車輛估損金額為215260元。檀X支出公估費6457元。檀X提交了車輛修理發票等,證明已對車輛進行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費21750元。一審法院認為,檀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檀X按照約定交納了保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雖檀X自行委托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但某保險公司并未申請重新進行公估,故一審法院對該公估結論予以認定。檀X支出的公估費6457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并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檀X車輛損失215260元、鑒定費6457元,共計221717元。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計2313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檀X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上訴人雖不認可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但一審法院依據修理票據、轉賬憑證等證據結合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結論確認的本案車損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也未提交相關證據否定一審法院判決的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得利可依法追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李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