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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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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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民終199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女,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新疆同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新疆西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2019)新7102民初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關于要求李XX支付其代償款、違約金、保險費、訴訟保全費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屬于從合同。2018年7月28日某保險公司向農業銀行代償李XX借款、利息、罰息60,403.85元,履行了保證責任,根據合同的約定取得了追償的權利,而不是債權轉讓行為。借款被代償借款合同作為主合同歸于消滅,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歸于消滅,故某保險公司主張2018年7月28日之后未付保險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雖然保險合同特別條款對未付保險費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無法律依據,并加重了投保人的義務,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該條款應認定無效;2.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涉及追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糾紛兩個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分開審理。追償權糾紛不屬于一審法院管轄范圍,應當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XX混淆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追償權法律關系,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據與李X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要求李XX支付代償的銀行貸款本息、未付保費、違約金等訴訟請求與追償請求權無關;2.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李XX與農業銀行訂立借款合同的前提條件,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保險合同并非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李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為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60,403.85元;2.請求判令李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4,137.6元;3.請求判令李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36,682.1元及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13,622.35元,以上三項共計144,845.9元;4.請求判令李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訴訟保全費1,244.2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016年12月9日,李XX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市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XX因日常生活消費所需向農業銀行借款102,000元,貸款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共計36個月;貸款年利率按借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40%為年利率6.65%,逾期貸款罰息上浮50%;貸款償還為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償還,分36期對日償還。2016年12月2日,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簽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單號為PBXXX01665280000000028),投保人為李XX,被保險人為農業銀行;保險金額112,794.01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費為61,447.68元,按月繳納,每月保險費1,706.88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保險單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自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016年12月9日,農業銀行向李XX發放貸款102,000元。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25日,李XX償還了16期貸款本金42,839.39元、利息9,478.54元、罰息45.77元、16期保險費27,310.08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李XX未依約按時足額還款。2018年7月28日,某保險公司向農業銀行支付李XX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共計60,403.85元。2019年6月5日,農業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單號為PBXXX01665280000000028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60,403.85元已于2018年7月28日收到。農業銀行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再查明,某保險公司目前為此次訴訟實際支付律師費500元。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李XX與農業銀行訂立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李XX未如約履行償還借款、利息及罰息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按照李XX投保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向農業銀行支付了李XX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罰息,某保險公司即取得對李XX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李XX償還保險理賠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理賠款的具體數額,應以某保險公司向農業銀行代償李XX未還貸款本息、罰息數額為準。關于某保險公司請求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李XX拖欠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以及保費未予支付,已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李XX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保險合同中“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違約金”的約定違約金過高,依照法律規定,應予調整,違約金應以某保險公司代償李XX未還貸款本息、罰息數額為基數,按照李XX貸款逾期還款罰息月利率為標準計算為宜,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為理賠當日,即為2018年7月28日。關于某保險公司請求的律師費13,622.35元,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某保險公司現實際支出律師費500元,一審法院對律師費500元予以支持,該項訴請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未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李XX支付未付保險費34,137.6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訴訟保全費1,244.23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李XX的1.2.3項辯稱理由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第4項辯稱理由,一審法院部分采納。判決:一、李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為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60,403.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60,403.85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9.97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李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4,137.6元;三、李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500元;四、李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訴訟保全費1,244.23元;五、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確認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二審爭議焦點為:李XX應否支付某保險公司代償款、違約金、未付保險費及訴訟保全費。
關于李XX應否支付某保險公司代償款、違約金、未付保險費及訴訟保全費的問題。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簽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及李XX與農業銀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李XX未按約定歸還農業銀行貸款,某保險公司依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農業銀行代償了貸款本息及罰息。雙方當事人在《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中明確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李XX承擔某保險公司代償的貸款本息、違約金、未付保險費以及訴訟保全費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李XX關于2018年7月28日之后未付保險費不應支付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簽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是農業銀行向李XX發放貸款的前提和基礎,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并非《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從合同。李XX關于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另外,某保險公司與李XX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依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向李XX主張代償款、違約金、未付保險費及訴訟保全費,本案一審由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94.64元,由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丹
審判員 董 攀
審判員 趙艷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蔣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