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皖18民終195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明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主要負責人:何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安慶中吉汽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查明事實不清,證據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已經查明案涉受損車輛在寧國司爾特公司內卸完貨,操作車廂下頂回位,待車廂復位報警器解除報警后,駛離貨場到廠區限高攬儲,車廂頂部與限高欄發生碰撞的事實。2.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提交的事故認定書已經證實事故發生經過,該事故認定書符合證據的“三性”,一審法院不予認定錯誤。3.一審法院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事故發生時是否升舉作的司法鑒定意見,程序不合法,鑒定方法不科學,結論不準確;另鑒定意見與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記載的內容均相互矛盾,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采信的標準。4.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提供并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并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和內容,但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其向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提供了保險合同條文,也未向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和內容,因此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關于本案事故事實、責任認定書的確定以及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一審法院已經查明。2.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鑒定意見書系由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依法作出的鑒定報告,符合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財產損失10582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3日14時30分,安慶中吉汽運公司駕駛員劉正江駕駛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寧國市司爾特公司內卸完貨,操縱車廂下頂回位,待車廂復位報警器解除報警后,駕駛車輛駛離貨場,駛離到廠區一限高欄處,車廂頂部與限高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限高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河瀝溪中隊認定:劉正江駕駛車輛觀察疏忽,未注意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安慶中吉汽運公司的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上述事故中受損并造成限高架等受損。事故發生后,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對事故車輛及限高架進行了維修。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安慶中吉汽運公司賠付2000元。后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多次向某保險公司要求在商業險中理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案涉交通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和對損壞車輛維修價值重新評估。經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事故發生時,皖HXXXXX號重型罐式貨車罐式箱體處于升舉狀態下行駛。經安徽東南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結論為:皖HXXXXX瑞江牌WL5310GFLBJ44貨車事故損失維修價值評估結果為6863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安慶中吉汽運公司為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含車損險),保險單特別約定中第2條規定:“保險車輛在車廂舉升狀態下行駛、操作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在該保險單投保人一欄加蓋單位印章予以確認,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安慶中吉汽運公司為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含車損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案涉商業險保險單就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等相關保險事項進行了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案涉保險單對特殊車輛作了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明確載明了某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經司法鑒定確認,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皖HXXXXX號重型罐式貨車罐式箱體處于升舉狀態下行駛,符合上述特別約定的情形,據此,某保險公司對安慶中吉汽運公司事故車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安慶中吉汽運公司以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司法鑒定進行抗辯,但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交警部門確認收回并更改所敘述的內容,且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又未提供其他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提出某保險公司未將特別約定告知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安慶中吉汽運公司不知免責條款的訴訟意見,經審查認為案涉保險單內容包括特別約定已經安慶中吉汽運公司蓋章確認,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應當知道,故對該訴訟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提出其對案涉商業險不負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有事實根據,予以采納。故安慶中吉汽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17元,減半收取1208.5元,由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安慶中吉汽運公司補充提交《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一份,擬證明該通知書與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存在矛盾之處,一審采信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只是測量存在誤差。
本院經審查,《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由某保險公司出具,且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該通知書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案涉事故發生的經過,安慶中吉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各提舉一份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河瀝溪中隊作出的2018年7月3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提舉的事故認定書認定:2018年7月3日14時30分,安慶中吉汽運公司駕駛員劉正江駕駛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寧國市司爾特公司內卸完貨,操縱車廂下頂回位,待車廂復位報警器解除報警后,駕駛車輛駛離貨場,駛離到廠區一限高欄處,車廂頂部與限高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限高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日,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河瀝溪中隊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實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河瀝溪中隊于2019年1月31日收回2018年7月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于當日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8年7月3日14時30分,劉正江駕駛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寧國市司爾特廠區向外正常駛離時,車廂頂部與限高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限高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另經一審法院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發生時,皖HXXXXX號重型罐式貨車罐式箱體處于升舉狀態下行駛。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在未提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形下,本案事故發生的經過應當以寧國市重新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認定依據。
根據一、二審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除案涉事故經過之外的其他案件事實予以確認。關于本案事故經過,本院二審認定:2018年7月3日14時30分,劉正江駕駛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箱體處于升舉狀態時由寧國市司爾特廠區向外駛離,車廂頂部與限高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限高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主要的爭議焦點有:1.本案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車廂是否回位,即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2.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爭議焦點1,關于案涉事故發生的經過,綜合一、二審舉證、質證,本院二審查明劉正江駕駛皖H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寧國市司爾特廠區向外駛離的過程中,箱體系處于升舉狀態,該事實與事故發生當日,駕駛員劉正江在詢問筆錄中所作的陳述相印證,其陳述“卸貨前與卸貨后走的同一條路,車廂未放到位(卸貨后)”。劉正江作為案涉事故車輛的駕駛員,事故的親歷者,在事故當日第一時間所作的陳述,理應符合客觀實際。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系由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安慶中吉汽運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程序違法或者存在其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且該鑒定意見與交警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重新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員劉正江在事故發生當日所作的陳述均相一致,因此,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證實案涉事故車輛系在箱體處于升舉狀態時駛離并與限高欄發生碰撞。
爭議焦點2,關于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安慶中吉汽運公司在商業險保險單投保人欄書寫“本人確認投保勾選險種,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加蓋單位印章予以確認,現安慶中吉汽運公司上訴稱某保險公司未向其提供保險合同條款,也未提示和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明顯與事實不符,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以案涉事故車輛箱體處于升舉狀態下行駛、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判決駁回安慶中吉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安慶中吉汽運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17元,由上訴人安慶市中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學軍
審判員 趙 萍
審判員 童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瑤
書記員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