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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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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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民終197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010000004XXXX。
法定代表人雷文化,該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勇,貴州本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舒立,貴州本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17868XXXX。
法定代表人:姜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XX、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0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馬XX向原審法院訴稱,陶在軍駕駛被告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挖掘機(廠牌車型:R215-7C,發動機號:73188780,車架號/整機編號:H21C76636C)修路過程中不慎碰到原告位于七星關區XXXX組面積約150平方米,主體為磚混結構,屋頂為鋼筋混泥土現澆板的房屋,導致原告房屋屋頂破裂,墻體不同程度受損,無法居住,經評估,原告房屋損失為人民幣64,603.80元,并支付評估費人民幣6,000.00元。另外,涉案挖掘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萬元,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房屋損失、鑒定費人民幣70603.80元。2、判決第三人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直接將賠償款支付給馬XX。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查明,陶在軍在駕駛被告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機(廠牌車型:R215-7C,發動機號:73188780,車架號/整機編號:H21C76636C)作業過程中,不慎碰到原告房屋,導致原告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經七星關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作出編號為14-20號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原告房屋損失為人民幣64603.80元,并支付評估費人民幣6000.00元。另查明,涉案挖掘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萬元。原告多次和被告協商處理未果,故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陶在軍的起訴。
原判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陶在軍所駕駛的肇事挖掘機雖由楊才文購買,但該車輛登記在被告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名下,即被告現代融資公司享有該挖掘機的所有權,且該挖掘機由被告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房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評估原告的房屋損失64603.80元,原告未舉證證實因鑒定所產生的費用,鑒定費6000.00元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馬XX房屋損失64603.80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第122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XX房屋損失人民幣64603.80元。二、駁回原告馬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6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人民幣1565.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中的肇事挖掘機并沒有在上訴人公司投保,上訴人提交的保險單復印件不能辨別是否在上訴人公司投保,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清單為單方鑒定,上訴人并未參與,且鑒定報告只能作裁判參考,不能作最終的損失確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馬XX、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二審未提交答辯。
本案二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無異。
本案二審爭議之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陶在軍駕駛權屬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損壞馬XX的房屋,導致房屋損失64603.80元,涉案挖掘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書、融資租賃合同、保險單等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因涉案挖掘機登記在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名下,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上訴人提出“本案中的肇事挖掘機并沒有在上訴人公司投保,上訴人提交的保險單復印件不能辨別是否在上訴人公司投保,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清單為單方鑒定,上訴人并未參與,且鑒定報告只能作裁判參考,不能作最終的損失確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的上訴主張,經查,一審中,上訴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等應訴文書后,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二審中,上訴人也未提交證據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只有上訴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明會
審 判 員 殷 勇
代理審判員 丁曉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