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孫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2民終648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天津益建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45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10000元賠償;2.本案上訴費用由孫XX承擔。事實與理由:某保險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車輛損失費21390元存在異議,認為該車輛損失評估結果過高,由于車輛維修后未對車輛進行復勘導致不能確定車輛實際發生損失的金額,因此,請求法院在查明涉案車輛實際發生損失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孫XX辯稱,孫XX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中孫XX車輛受損,立案前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由一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具有拆解資質的單位,對車輛進行了拆解定損,拆解定損過程某保險公司全程跟蹤,車輛于起訴前修理完畢,開具了維修費發票,能夠真實反映車輛維修情況。鑒定后某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也并未向孫XX提出復勘車輛的要求。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21390元(已扣除殘值20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7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XX于2019年3月5日為其所有的冀A×××××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95883.2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16日0時起至2020年4月15日24時止。2019年4月19日14時50分許,陳澤興駕駛冀J×××××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靜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由北向東左轉彎孫忠艷駕駛的津D×××××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后,陳澤興車輛失控又撞對行孫XX駕駛的冀A×××××號小型轎車,致三方車損,孫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澤興負事故主要責任、孫忠艷負事故次要責任、孫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后孫XX的車損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段德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21590元,殘值約為200元,支付評估費3000元。事故后支付施救費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孫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孫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孫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2139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700元,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孫XX車損2139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2509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明確表示對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沒有異議,并表示不去復勘,由法院核實損失數額。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實涉案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關于車輛損失的數額,一審法院根據孫XX的申請,依法委托天津段德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案涉訴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天津段德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結論書》,認定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為21590元,換件殘值為200元。現某保險公司認為上述金額過高,但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明確表示對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沒有異議,并表示其不去復勘,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秀紅
審判員 蘭 嵐
審判員 余 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