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南通市第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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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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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民終397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通市第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閘區。
法定代表人:馬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江蘇啟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江蘇啟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通市第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三運輸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18)蘇0602民初6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第三運輸公司對我司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由第三運輸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限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同時釋義部分將“火災”定義為,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根據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即排除了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事故,不屬于保單條款約定的“火災”范疇,亦不屬于保單約定的其他承保原因。第三運輸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明確已收到保險條款,我司對上述條款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故我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運輸公司辯稱: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案涉事故屬于保險條款釋義中的“火災”,結合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馂氖鹿收J定書載明,起火的原因為可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可能。該認定內容并不在火災釋義內容之外,案涉火災仍然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賠償范圍。
第三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367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過程中,該公司將訴請第1項變更為: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57863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31日,第三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蘇FXXXXX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原名稱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2018年5月13日變更為現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其中車損險和三者險保險金額分別為260400元和1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第三運輸公司還為其所有的蘇FXXXXX半掛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金額分別為74648元和5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投保單載明適用條款名稱為“機動車商業綜合條款”。同日,第三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上加蓋車輛保險章(第三運輸公司在辦理車輛保險相關事宜時均使用車輛保險章)。“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同時,該聲明上還有手寫部分,內容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同日,某保險公司向第三運輸公司簽發保險單,同意按投保書載明的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事項承保。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第三運輸公司。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中“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該章中“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用加黑、加粗字體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責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六條用加黑、加粗字體載明: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本車上財產的損失?!搬屃x”部分載明: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全部損失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
2018年10月28日22時08分許,停放于常熟市海虞鎮福山老常福路旁處的蘇FXXXXX半掛牽引車拖掛蘇FXXXXX半掛車搭載槽罐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蘇FXXXXX半掛牽引車、蘇FXXXXX半掛車上搭載的槽罐以及鄰近停放的蘇FXXXXX半掛牽引車、蘇FXXXXX半掛車上搭載的槽罐等財物被燒毀,蘇FXXXXX半掛車等財物燒損。2018年11月8日,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蘇FXXXXX(蘇FXXXXX)車頭左側處,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可能。
蘇FXXXXX半掛牽引車已于2018年11月16日辦理報廢手續并注銷登記,第三運輸公司主張根據江蘇省物資再生協會發布的《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定價原則》,該車整備質量8800公斤,按每噸300元計算殘值為2640元。第三運輸公司同意殘值在車損險保險金中予以扣除。某保險公司對殘值為2640元沒有異議。
案涉事故發生后,第三運輸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出具拒賠通知書,以“自燃不屬于保險責任”和“車輛處于非使用過程中”為由拒賠。
另查明,蘇FXXXXX半掛車搭載的槽罐系案外人南通祥?;び邢薰荆ㄒ韵潞喎Q祥海公司)向案外人南通正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購買,價格105000元,放置在蘇FXXXXX半掛車上供運輸鹽酸使用。祥海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說明,載明就案涉槽罐損失同意由第三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祥海公司不另行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
雙方對以下事實存在爭議:1、第三運輸公司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舉證的投保人聲明與投保單是否能形成對應關系、投保人聲明上的手寫部分內容是否為第三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書寫;2、蘇FXXXXX半掛車的損失金額。
對于第1項爭議事實,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案涉兩份投保人聲明與該公司簽發的案涉兩份保險單時間一致,第三運輸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于同時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其他保險,故一審法院推定案涉投保人聲明與投保單能夠形成對應關系。第三運輸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上加蓋車輛保險章,因該公司在辦理車輛保險相關事宜時均使用該章,故應當認定投保人聲明所載內容已經該公司認可。第三運輸公司雖然否認投保人聲明上的手寫部分內容系其工作人員書寫,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不予采納。投保單上載明了適用條款的名稱,第三運輸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上也簽章確認收到保險條款,應當認定該公司收到了保險條款。第三運輸公司雖然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不予采納。
對于第2項爭議事實,第三運輸公司提供了正大公司出具的兩份維修施工結算單和兩張發票,以證明事故發生后,蘇FXXXXX半掛車首先在常熟發生維修費1700元,之后在南通發生維修費5000元,常熟的維修是為了保證車輛行駛至南通進行進一步的維修。某保險公司對蘇FXXXXX半掛車在常熟發生的維修費1700元予以認可,對另5000元維修費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張第三運輸公司通知出險后,其派員查勘現場,但因消防人員封鎖現場,未能對車輛進行實質性的拆解以及定損,只能在十米之外拍攝外觀,從外觀可見整個車身都被熏成黑色。車輛拖回南通之后,第三運輸公司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一審法院認為,第三運輸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依法負有查勘定損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現場未能對車輛進行拆解和定損固然事出有因,但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要求第三運輸公司在車輛具備拆解條件后及時通知其定損,故第三運輸公司對車輛未能定損并無過錯。第三運輸公司提供的兩份維修施工結算單記載維修地點分別為“站外常熟”和“站內”,車牌號碼為蘇FXXXXX,與第三運輸公司主張的先后兩次維修的事實相吻合。第三運輸公司提供的正大公司出具的5000元的維修發票上記載的維修項目與維修施工結算單上記載的維修項目一致,上述證據能夠初步證明蘇FXXXXX半掛車因案涉事故發生維修費6700元的事實。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其中的5000元維修費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運輸公司為案涉蘇FXXXXX半掛牽引車、蘇FXXXXX半掛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生效。第三運輸公司依法享有對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依照保險合同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蘇FXXXXX半掛牽引車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2、蘇FXXXXX半掛車搭載的槽罐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3、蘇FXXXXX半掛牽引車經營損失206532元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1,首先,案涉保險條款約定,火災屬于車損險的承保范圍,但因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除外。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本案中,第三運輸公司在請求賠償時已提供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可能,初步完成了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屬于責任免除的范圍,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火災系自燃或不明原因引起。而火災事故認定書雖未明確認定火災原因,但對火災原因已作出傾向性的結論,不能據此推定火災是不明原因引起,且保險條款也未約定公安消防部門不能明確認定火災原因屬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因此,因案涉火災造成的蘇FXXXXX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次,關于案涉責任免除條款的效力,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上對責任免除條款以明顯加黑加粗字體作出提示,且第三運輸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已收到保險條款及某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發生法律效力。第三運輸公司關于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對蘇FXXXXX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在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因發生火災燒毀,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實際全損情形,某保險公司應按承保的車損險金額賠償第三運輸公司損失。同時,因第三運輸公司已將該車作報廢處理,相應的殘值2640元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第三運輸公司蘇FXXXXX半掛牽引車損失金額257760元(260400-2640)。
關于爭議焦點2,第三運輸公司主張在蘇FXXXXX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蘇FXXXXX半掛車搭載的槽罐損失。經查,該槽罐屬于祥海公司所有,祥海公司將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轉讓給第三運輸公司,且第三運輸公司已通過訴訟的方式通知某保險公司,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的債權轉讓條件,予以確認。第三運輸公司據此可以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槽罐損失。案涉火災事故發生時,蘇FXXXXX半掛牽引車和蘇FXXXXX半掛車連接使用,應視為一體。槽罐搭載在蘇FXXXXX半掛車上,作為裝載鹽酸的容器,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車上財產。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三者險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槽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充分,予以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3,第三運輸公司主張的蘇FXXXXX半掛牽引車的經營損失系間接損失,不屬于案涉保險條款約定的直接損失范疇。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經營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理據充分,予以采納。
對于蘇FXXXXX半掛車因案涉事故發生的維修費67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該車車損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第三運輸公司保險金264460元(257760+6700)。第三運輸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槽罐損失105000元、經營損失206532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第三運輸公司賠償保險金264460元。二、駁回第三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86元,減半收取計4793元,由第三運輸公司負擔260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91元。
二審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職權從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隊調取了下列證據:1.《對于蘇FXXXXX(蘇FXXXXX)火災原因的補充說明》一份;2.陳劍峰、戈祥元、王成鳳、范純月的詢問筆錄各一份;3.火災現場勘驗筆錄一份;4.火災現場照片,并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法院調取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均沒有異議,從上述證據可以看出消防部門現場勘查過程中無法找到明確的火源,故案涉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不明原因火災,我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
第三運輸公司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沒有異議,就關聯性意見如下:1.從補充說明可以明確,起火部位是車頭的左側,雖然現場勘查中無法找到明確火源的物證,但該補充說明并未否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2.陳劍峰作為路過的人,其陳述的僅僅是火災發生和報警時的客觀事實,對其陳述我方予以認可;戈祥元和王成鳳不在火災現場,均是火災后才到達現場的;范純月證言屬于傳來證據,其本人并不在火災現場,但從其陳述也可以印證火災的事實。3.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的制作規范,該份筆錄記載了事故現場的情況,但并未就火災的原因作出認定,還是應當以火災認定書的結論為準。4.火災現場照片可以反映火災現場的實際情況,但是無法證明火災的原因。
本院認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均予以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待后綜合認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常熟市消防大隊《對于蘇FXXXXX(蘇FXXXXX)火災原因的補充說明》中記載:根據《火災原因認定規則》(GA1301-2016)規定,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隊對該火災進行了深入的勘驗和調查走訪,我們認為起火部位在F62135(蘇FXXXXX)車頭左側處,因為在現場勘驗中無法找到明確火源的物證,所以消防部門采用了間接認定法,認定該起火災不能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及遺留火種引發的可能性?;馂默F場勘驗筆錄“專項勘驗”部分記載,蘇FXXXXX(蘇FXXXXX)車頭左前輪比右前輪過火炭化嚴重,左前輪大部分炭化到底,旁邊木架已基本炭化,車頭左前側處車身變色較重,且在引擎內發動機處接線有熔痕,車頭內留有保溫杯及電飯鍋等生活用品。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對案涉車輛起火造成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投保事實、事故發生的經過、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補充說明均無異議,但對認定書中載明的火災原因理解存在根本分歧。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火災”情形,亦不屬于保單約定的其他承保原因。第三運輸公司則認為,案涉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火災”,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案涉保險條款對“火災”的釋義,為被保險機動車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而被保險機動車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電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的情形,則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自燃”。案涉保險合同第九條第二款又約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案涉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本起事故原因排除外來火源,但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可能,因此電器線路故障、遺留火種均可能是案涉火災的原因。根據常熟市消防大隊火災現場勘驗筆錄中的記載,事故車輛的引擎內發動機處接線有熔痕,表明該車輛可能存在電器線路故障,如果電器線路故障系引起火災的原因,則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而常熟市消防大隊出具的補充說明又進一步明確,現場勘驗中無法找到明確火源的物證,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18)蘇0602民初671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南通市第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586元,減半收取479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586元,由南通市第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琰
審 判 員 張 敏
審 判 員 劉麗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佩佳
書 記 員 許筆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