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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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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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民終474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負責人: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通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揚州市江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江蘇暢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19)蘇0602民初37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重新評估,或改判案涉保險賠償金為131050元,鑒定費由陳X負擔。事實和理由:蘇FXXXXX小型客車在我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2月7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估公司)公估定損金額為149050元,我司經詢價發現該公估價格高出市場價18000元,故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評估。一審法院未予重新評估,支持了方正公估公司的錯誤定損金額,我司認為應重新評估案涉車輛損失。
陳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方正公估公司所作出的公估價格是根據江蘇省車輛配件原廠件的市場銷售價格來確定的,車輛配件的銷售實行的是市場價格,不同的配件供應商之間的價格存在差異是正常的,某保險公司僅依據其詢價就認定公估價格高出市場價18000元,沒有事實依據。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本人車輛損失14905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7日14時30分,周金亮駕駛牌號為蘇FXXXXX的小型客車,在常臺高速上行86公里600米處,追尾同車道內行駛的楊文婷駕駛的蘇BXXXXX小型客車,致使楊文婷追尾陳榮新駕駛的蘇EXXXXX小型客車,導致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周金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金亮駕駛的蘇FXXXXX的小型客車為通州區平潮鎮宏潤金屬構件涂裝廠所有,該廠于2018年8月2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附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326353.2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事故發生后,周金亮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初步定損,但定損金額不足以修復車輛。2019年3月28日,通州區平潮鎮宏潤金屬構件涂裝廠將案涉車輛損失的理賠權轉讓給陳X,并通知了某保險公司。訴訟過程中,根據陳X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方正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6月12日該公司向法院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評估結論核定車損金額為149050元。陳X為此支付評估費9853元。
一審法院認為,通州區平潮鎮宏潤金屬構件涂裝廠為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生效。案涉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且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對于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案涉車輛損失,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車輛投保人將其在保險合同中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陳X,并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該轉讓對某保險公司有法律效力,陳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相應的保險金。關于案涉車輛的損失,經法院依法委托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維修金額為149050元。盡管雙方對公估報告中部分項目有異議,但經公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并逐項說明,雙方均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以證明本案存在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故法院對于公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認定,評估的維修金額149050元可以作為本案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依據。對于當事人要求補充鑒定、部分項目重新鑒定的主張,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陳X已經支付的車損評估費9853元,亦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4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40.5元(已減半)、評估費9853元,合計1149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金額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陳X的申請,依法委托方正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在公估報告出具后,因雙方當事人對公估報告中部分項目持有異議,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并逐項進行說明。在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情形下,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金額錯誤,應當重新評估,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一審鑒定存在程序違法、鑒定人員沒有資質等導致鑒定結論不應采信的證據,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8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乃法
審 判 員 劉 琰
審 判 員 劉麗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佩佳
書 記 員 許筆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