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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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265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運城市鹽湖區-2層。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西安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
法定代表人:賈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河津市城區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西安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暢汽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2019)晉0802民初2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鹽湖區人民法院(2019)晉0802民初258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爭議金額80502元;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不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安暢汽運公司的車輛晉MXXXXX/晉MXXXXX出險時駕駛員李月明的從業資格證無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條款第八條(二)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一審法院僅以“無證據證明該從業資格證無效”就認定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二、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訴訟費不屬于我公司賠償的范圍。
被上訴人安暢汽運公司辯稱:1、答辯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說明駕駛員李月明的駕駛資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有任何無效情形。上訴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支持其“出險時駕駛員李月明的從業資格證無效”這一觀點。答辯人所有的案涉輛車手續齊全、駕駛員資格合法且不存在任何免責情形的情況下,上訴人應當本著最大誠信原則履行自己的賠付義務。因此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2、退一步講,只要駕駛員李月明的A2駕駛證合法有效,就證明他具備駕駛資格,其從業資格證的有效與否,并沒有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程度,更何況上訴人并沒有就其提供的格式化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3、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怠于理賠而引起的訴訟并因敗訴而承擔訴訟費用,符合一般訴訟規則和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大眾認知規律。更何況訴訟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利,而保險人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權,事先對訴訟費的負擔做出的約定,其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約定。綜上,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安暢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6002元及施救費損失4500元,合計:8050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晉MXXXXX/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2018年11月12日,李月明駕駛原告所有的晉MXXXXX/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沿稷西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7KM處路段(陽平村西門樓處)時,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肇事車輛相撞,造成晉MXXXXX/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事駕駛人駕駛肇事車輛逃逸,至今未查獲。2018年11月27日,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駕駛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月明無責任。本次事故致原告車輛嚴重受損,原告為維修車輛花費修理費76002元,花費施救費4500元,原、被告雙方協商未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2日22時40分許,李月明駕駛原告所有的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稷西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7KM處路段(陽平村西門樓處)時,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肇事車輛相撞,造成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事駕駛人駕駛肇事車輛逃逸,至今未查獲。2018年11月27日,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駕駛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月明無責任。本次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花費修理費76002元,施救費4500元,損失共計80502元。
同時查明: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為原告山西安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原告為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MXXXXX大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主,因交通事故發生車輛損失80502元,其有權要求保險人即被告依照車輛損失保險的約定予以賠償。因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是劃分其與第三者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與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被保險人有權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請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進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被告關于按事故責任賠付的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安暢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0502元。
本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應當依照合同約定誠信履行自己的相關賠付義務。本案中,被上訴人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上訴人以駕駛人相應從業資格證無效為由主張予以免責。而經審查,一審中,被上訴人已經提供了涉事車輛駕駛人的有效駕駛執照及道路從業資格證,上訴人僅憑已方在相關網站上查不到資格證信息為由便主觀認定其資格證無效缺乏事實依據。同時,保險人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始終未提供其所主張的保險條款及向被保險人履行了上述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相關證據,故上訴人主張免責的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玉林
審判員 高軍武
審判員 胡東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介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