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福文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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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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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7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10、1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0707737XXXX。
負責人:曹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福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EB79H。
法定代表人:胡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福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文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1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贛0983民初133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金46205元。2.上訴費由福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本案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之規定。保險合同第八條第二項將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列入免責范圍,并且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進行了相應的告知和提示,該免責條款應當合法有效。其次,駕駛人劉利平的貨運從業資格證也可以反映出其只有駕駛B1/B2車輛的貨運從業資格,本案肇事車輛為牽引主掛車,運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也可以看出其沒有駕駛牽引掛車運輸貨物的資格,該情形同樣屬于免責情形。二、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沒有證據反映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就誤工費進行了協議賠付,并且沒有醫囑及鑒定意見確定誤工時間及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工資收入減少。
福文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福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福文公司保險理賠款53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31日1時46分許,司機劉利平駕駛贛C×××××/贛C×××××車由西向東行駛在320國道望城新區寧遠大街路口因違反信號燈通過路口時與徐小紅駕駛的贛A×××××/贛A×××××車發生碰撞,造成徐小紅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司機劉利平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贛C×××××車為福文公司所有,福文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受害人徐小紅駕駛的贛A×××××/贛A×××××車的實際車主為羅鳴,并掛靠在新建縣仁和汽車運輸隊名下。贛A×××××車的損失經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為45405元。另受害人徐小紅受傷后在門診就診兩次。
福文公司方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支付了贛A×××××/贛A×××××車的修理費45405元和車損評估費2000元,并支付了徐小紅的誤工費5595元,共計5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福文公司、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并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案所涉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福文公司的駕駛員劉利平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對該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該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福文公司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在商業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劉利平的駕駛證顯示,劉利平初次領證日期為2002年9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劉利平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即至2003年9月3日。本案事故發生在2018年3月31日,不屬于實習期內。劉利平的駕駛行為并未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故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本案商業險部分賠償責任免除的辯解不能成立。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福文公司主張的誤工費5595元能否成立的問題。受害人徐小紅雖未住院治療,但鑒于徐小紅處理交通事故和進行門診治療確實存在誤工情形,且福文公司賠償了徐小紅的誤工損失,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酌情認定徐小紅誤工費800元。
贛A×××××/贛A×××××車的損失經鑒定機構鑒定為45405元,該鑒定結論為具備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所作出,且受損方提供了真實合法的維修票據,故福文公司支付的第三者車損合法有據,應予以采信。福文公司主張車損評估鑒定費2000元,屬于為查明損失大小而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一審認定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48205元,包括:支付第三者車輛損失45405元,鑒定費2000元,誤工費800元。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福文公司保險金48205元,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福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023元,由福文公司承擔102元。
本案二審期間,福文公司、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免除對福文公司的賠償責任;2.某保險公司對案涉第三者的誤工費應否予以理賠。對此,本院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免除對福文公司的賠償責任的問題
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事由。但對該約定中“實習期”的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不同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既然對“實習期”存在兩種不同的解釋,而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又未明確其約定的“實習期”屬于上述兩種解釋中的哪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备N墓抉{駛員劉利平于2002年9月3日初次申領駕駛證,根據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至事故發生時劉利平早已過實習期,顯然與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不相符。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在本案中其保險責任應予免除,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對案涉第三者的誤工費應否予以理賠的問題
根據商業三者險的約定,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誤工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案涉第三者徐小紅雖未住院治療,但在案證據可以證實其因事故受傷并到門診就醫的事實,因此誤工情況確實存在,福文公司應賠償其誤工損失。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徐小紅的誤工時間,酌情認定徐小紅誤工費8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對該誤工費應予理賠。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袁飛云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 黃緒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