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邢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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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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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77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XX,女,漢族,住天津市河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天津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邢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9)津8601民初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依據的鑒定意見不符合實際,鑒定換件的依據不充分,因車輛屬于水淹車,有部分零件不是全損,但是鑒定意見卻將該部分建議更換并認定為損失。2.本案中一審原告提交維修發票,但未提交修理店維修的具體項目清單,不能證明車輛維修的項目屬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3.本案一審原告自行將車輛從事故發生地拖至一審法院所在地維修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需要對修復好的車輛進行復勘。
邢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車輛損失的評估鑒定,是一審法院主持下進行的,經過雙方搖號選定鑒定單位,上訴人也指派人員到場,不存在評估程序和內容違法。一審法院以此評估報告作為判案依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是涉水事故,被上訴人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主張部分零件不存在全損,只是推測。判斷是否全損,是否需要更換,需要評估機構作出。被上訴人有維修發票,并且與評估價格相互輔佐,車輛維修是按照修理廠的要求修,要保證車輛正常使用。關于自行拖車修理,保險公司有義務對車輛進行查勘,會同評估部門對車輛進行評估,但是上訴人并沒有作,因此被上訴人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了訴權。
邢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305000元、施救費12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1日,原告邢XX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邢XX;被保險車輛為牌照號津Q×××××的小轎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2日0時起至2018年11月21日24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特別約定,保險金額722112元。2018年7月24日,黃渤洋駕駛保險車輛,遭遇暴雨天氣,在天津市河東區,車輛進水,造成車輛損壞的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后,邢XX自行拖車至修理廠維修,支付維修費305000元,施救費1200元。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水車輛的損失數額進行鑒定,損失確定為307100元,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5355元。上述事實,有保險單、暴雨證明、評估報告等證據及當事人一審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車輛損失的保險金。車輛損失經評估定損為307100元,該評估為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依據其相關程序作出,結論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本應照此賠付。但邢XX提交的維修費支付的相關證據只證明支付維修費305000元,對于高于維修費的部分損失,其沒有主張,屬于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一審法院不持異議。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評估價格過高的抗辯意見,因其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保險公司應支付施救費1200元。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邢XX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305000元、施救費12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邢XX車輛損失305000元、施救費1200元,共計3062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訴人應依約履行賠償義務。雙方因此次事故成訟,經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的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上訴人雖不認可,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推翻該評估定損結論,故其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評估結論結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的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已經實際維修完畢,被上訴人亦提供了維修發票,上訴人以無維修明細不認可事故車輛實際維修情況并要求復勘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鴻云
審判員 張 璇
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