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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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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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民終12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硯山縣、22號。
負責人:李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壯族,硯山縣人,住云南省硯山縣。
上訴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保”)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硯山縣人民法院(2019)云2622民初1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安財保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硯山縣人民法院(2019)云2622民初1011號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云H×××××號雪佛蘭SGXXX87ATA轎車的上一保險年度承保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上訴人提供了案件定損說明、機動車保險一次性定損(維修)協議書,證明被保險人張XX于2017年5月22日19時24分,在文山市硯山縣+700路段,發生雙方事故,云H×××××號雪佛蘭轎車定損21688.3元,并于2017年7月6日向張XX支付保險賠償金29988.30元。此案件定損說明已能夠完全證云H×××××6號雪佛蘭轎車上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已完全得到修復并獲得了保險賠償。此次事故中被上訴云H×××××6號雪佛蘭轎車將上次事故原本已更換的主、副安全氣囊、缸體、儀表臺又再一次保修,不符合常理及保險法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上訴人(保險人)對該案件予以拒賠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保險賠償金計算錯誤,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張XX未作書面答辯。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履行保險賠償責任,修復張XX投保云H×××××6號雪佛蘭轎車或者折價支付修復費用50000元;2.判決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賠償因其拒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致張XX經濟損失6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云H×××××6號雪佛蘭轎車所有人為張XX,2017年10月26日,張XX為該車在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險(以下簡稱商業險),保險期間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65,226.00元。2017年11月21日,黃文輝駕駛云H×××××號車由平遠方向向硯山行駛,當天21時20分行駛至瑞臨線K1929+800M處,黃文輝所駕駛機動車車頭與道路右側行道樹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文輝向交警部門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警,硯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稱程序)認定黃文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11月24日,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向駕駛員黃文輝進行詢問,制作《機動車輛保險賠案詢問筆錄》,在處理理賠過程中認為事故存在疑點,于2017年12月4日委托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同一性檢驗”進行鑒定,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車輛痕跡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云H×××××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其頭部保險杠后方的保險杠金屬骨架可前部圓弧形癟狀凹陷變形的撞擊刮擦破損痕跡、車頭部散熱器片的右前部圓弧癟狀凹陷變形的撞擊刮擦破損痕跡和車頭部引擎蓋前端部癟狀凹陷變形的撞擊刮擦痕跡等主要肇事破損痕跡,不是與現場道路邊緣的行道樹在本次事故現場中相撞擊刮擦肇事而形成;2.云H×××××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車輛駕駛員黃文輝報稱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與現場道路邊緣的行道樹相碰撞的本次車輛肇事情況陳述不屬實;3.現場道路邊緣云H×××××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車頭部車身表面與車輛行駛方向道路右側邊緣的行道樹的樹干緊密接觸停放于現場中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形,系相關當事人利用已經發生過肇事破損的車輛再次刻意擺放的虛假肇事現場。之后,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被保險人出具了《不予賠付通知書》,張XX因此訴至本院。審理中,張XX申請本院重新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肇事車輛痕跡和碰撞痕跡作同一性檢驗,本院經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8年5月23日,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事項作為分析意見:云H×××××號車前保險杠骨架、水箱、前引擎蓋整體變形的撞擦痕跡能與現場樹干相碰撞形成。張XX為此支出鑒定費用4,500.00元。張XX還申請對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后的修復費用及無法使用車輛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進行鑒定,本院委托了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云H×××××號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018年11月30日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事項作出鑒定意見:云H×××××號車修復費用評估鑒定為37,380.00元。張XX為此支出鑒定費用6,000.00元。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當事人張培德駕駛云H×××××號車在瑞臨線1885K+700M路段與當事人楊林駕駛的云H×××××號小型轎車尾部相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硯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隊認定,張培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發生在天安保險承保期間(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事故發生后天安保險對該車進行了理賠,定損金額21,288.3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正常保險事故還是人為制造保險事故;二、本案的損失如何確定。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云H×××××號車駕駛員黃文輝分別向交警部門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警,硯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載明了黃文輝所駕駛機動車車頭與道路右側街道樹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對駕駛員黃文輝進行了詢問,并單方委托了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同一性檢驗進行了鑒定,審理中,經張XX申請當事人選定鑒定部門,本院委托了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痕跡和碰撞痕跡作同一性檢驗進行重新鑒定,以上兩次鑒定,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的鑒定系華安財保云南分公司單方委托,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張XX同意,根據鑒定人到庭說明,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并未勘驗現場,鑒定根據委托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鑒定程序存在瑕疵,而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接受本院委托后進行了現場勘驗。而且,綜合全案相關證據,天安保險理賠的驗車照片反映了云H×××××號車在2017年5月22日肇事受損后進行了修復,與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系相關當事人利用已經發生過肇事破損的車輛再次刻意擺放的虛假車輛肇事現場”的鑒定意見明顯不符,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分析意見為:云H×××××號車前保險杠骨架、水箱、前引擎蓋整體變形的撞擦痕跡能與現場樹干相碰撞形成,故本院對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對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真實予以確認,本案屬正常保險事故。關于爭議焦點二,本案損失經張XX申請,本院委托了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云H×××××號車的修復費用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云H×××××號車修復費用評估鑒定為37,38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另外,張XX在審理中兩次申請鑒定,共計支出的鑒定費用10,500.00元,屬張XX為明確投保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張XX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元,在審理中申請對因無法使用車輛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進行鑒定,因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車輛產生的直接損失,且張XX如發生替代性交通工具產生了費用應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對張XX提出的該項損失不予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張XX為其所有的云H×××××號車在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投保,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黃文輝駕駛張XX所有的云H×××××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合計47,88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華安財保硯山支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綜上所述,對張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經法定程序鑒定得出的財產損失金額和鑒定所需實際支出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訴訟請求,因沒有合法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張XX經濟損失47,880.00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97.00元,由張XX負擔203.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本案一審中經原審原告張XX的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了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同一性進行了鑒定,該鑒定中心的意見為“云H×××××號車前保險杠骨架、水箱、前引擎蓋整體凹陷變形的撞擦痕能夠與現場樹干相碰撞形成”。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是專業人員通過專業的科學甄別方法對涉案問題進行確定的過程,一審訴訟中的上述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相關鑒定資格,在華安財保沒有提交足以推翻上述鑒定意見的證據的情況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的規定,一審法院將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云通司鑒中心【2018】痕鑒字第00187號車輛痕跡分析意見書作為定案依據,并據此認定本案非人為制造事故的,依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華安財保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200.00元,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秦永興
審判員 劉 曼
審判員 張雯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