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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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33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8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致誠物流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僅有公估報告不足以認定車輛實際損失。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損失的估計,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理賠應以實際損失為準。致誠物流公司未提供維修清單與維修發票以及支付維修費用轉賬記錄,沒有以上證據無法查明車輛實際損失,致誠物流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08,500元、施救費8,000元、公估費5,800元,三者損失1,600元,總計123,900元;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承認致誠物流公司在該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按照保險責任賠償損失,但認為致誠物流公司冀AXXXXX車未在其處投保,因此致誠物流公司請求的施救費應主掛分攤;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致誠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致誠物流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靈壽縣巨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冀A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致誠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上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保險期間,冀AXX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失,屬于該案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事故發生時,致誠物流公司作為冀AXXXXX車輛的實際車主,依法享有保險利益,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致誠物流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一、對于致誠物流公司主張的冀AXXXXX車輛損失,經該院依法委托雙方協商選定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08500元,某保險公司雖對報告核定金額及部分損失項目是否達到更換標準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應以該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損失數額作為賠償依據。因此而產生的公估費用5800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施救費用,該院認為,致誠物流公司提交的由盂縣秦村隆鑫汽修廠出具的施救費票據顯示施救費用8000元。該費用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但考慮事故發生時冀AXXXXX/冀AXXXXX車輛連接使用并一體施救,而冀AXXXXX車輛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相應的損失險種,故對于冀AXXXXX車輛的相應施救費用應當予以扣減,該院酌定冀AXXXXX車輛施救費用金額為5600元。綜上所述,致誠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共計人民幣119900元;二、駁回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46元,減半收取計1373元,由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46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合理。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本案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損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理的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