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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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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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40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負責人:謝XX,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智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唐健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27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雷X,被上訴人行唐健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到庭參加本院二審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2.本案上訴費用由行唐健翔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公估報告僅是對行唐健翔公司車輛損失的預估,不能作為認定本案車損的依據。行唐健翔公司未提交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轉賬憑證等證據。二、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三、施救費過高,應當按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收費標準按里程進行核算。
被上訴人行唐健翔公司辯稱,車輛損失是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公估費屬于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施救費有發票為證。
行唐健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施救費10,000元,賠付車損、鑒定費(鑒定后確定);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貨車的登記車主系行唐健翔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66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車輛被保險人為成都攀思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記載:“行唐健翔運輸有限公司是冀AXXXXX車的車輛所有權人,該車2018年至2019年度投保時我公司為其代購了保險并約定我公司為被保險人,我公司僅是代買保險,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車輛所有權人享有該車的保險利益,該車2019年7月20日發生交通事故,我公司同意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賠償行唐縣健翔運輸有限公司后賠償終結”。另查明2019年7月20日20時00分許,司機董三強駕駛行唐健翔公司所有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貨車,在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市M處與安領華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大型汽車追尾相撞,致使冀AXXXXX車前移與前方一半掛車相撞,前車不要求賠償駛離現場,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西柏坡大隊作出第1398084201980000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三強負全部責任,安領華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行唐健翔公司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5800元,一審法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XXXXX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公估結論為冀AXXXXX號車的車輛估損金額為人民幣103040元,行唐健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對此次車輛損失公估結論真實性無異議,行唐健翔公司認可定損金額。但某保險公司認為只是對車輛損失的推測,行唐健翔公司應當提供實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行唐健翔公司應支付公估費7600元。以上事實,有行唐健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施救費發票,公估發票,公估報告,成都攀思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行唐健翔公司系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貨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66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行唐健翔公司合理合法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保險限額內承擔。行唐健翔公司的車輛損失103040元,有公估結論證實,施救費5800元,有施救費票據證實,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公估費7600元,由公估費票據證實,該費用是為了查明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上損失共計103040元+5800元+7600元=116440元,應當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審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某保險公司賠償行唐健翔公司經濟損失116440元。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628元,減半收取13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公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某保險公司主張該公估報告只是對車輛損失的預估,行唐健翔公司未提供實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該公估報告是經雙方協商選定、一審法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出具。該公估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某保險公司未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亦沒有證據證明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沒有鑒定資質或鑒定程序違法。即使行唐健翔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維修發票與維修清單,該公估報告亦能證明本案車輛損失的數額。故對該公估報告的結論,本院予以認定。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公估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公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該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公估費發票為證,故本案公估費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三、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施救費的問題。施救費屬于本案保險事故所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金額過高,但無證據證實本案施救費超出正常標準,且行唐健翔公司提供施救費發票為證,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62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邢秀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陳富興
書記員史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