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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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終12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00087123XXXX。
負責人: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00664776XXXX。
負責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帥X,江西洪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南昌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18)贛0102民初3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國網南昌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涂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帥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必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理賠款394648.14元及鑒定費24982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遺漏案件事實,判令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有誤。原審法院在沒有查清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對保險標的有損害行為及事實的情況下,不區分起火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的兩個不同概念,不顧本案的火災最終結果是多因一果所造成的客觀事實。即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名創優品”店發生火災造成隔壁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3家服飾賣場財產受損,該起火災在時間、空間上都具有延續性,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在本起火災中有沒有過錯。是否存在消防設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完善等問題都沒有查清,事實上,“名創優品”店內的電表箱起火不必然導致隔壁3家賣場遭受火災事故,且本案的起火原因至今沒有查明,原審法院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即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根據東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東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結論推定起火原因為電氣故障不符合規定。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條:“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的規定。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起火原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火災事故認定書已說明本案火災原因沒有明確結論,屬于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原審法院推定的起火原因明顯違背了火災事故認定書的內容,原審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推定起火原因沒有法律依據,實際上,公安機關《火災事故認定書》僅是行政責任承擔依據,并不能依此確定上訴人應承擔本案民事侵權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起火原因且本案不屬于過錯推定責任的前提下,原審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推定上訴人存在過錯,判令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依照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本案中電表箱產權屬于上訴人所有,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火災現場勘查筆錄都確認了火災起火點是上訴人所有的供電箱,起火原因也排除了外在的原因導致。因此,造成先勝公司的財產損失的原因就是供電箱起火直接導致。至于上訴人所述消防設施是否不到位和安全管理不完善,對于這些減少或免除上訴人責任的舉證責任應該由上訴人承擔,而上訴人卻強加給受害人一方。二、依照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上,因代理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而供電部門承擔責任的前提,并未要求一定要確定明確的起火原因,現實中不是每次火災事故都能確認引起火災的原因。但是不能明確引起火災的原因,并不能免除上訴人的維護、管理職責。本案中,導致先勝公司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就是上訴人所有的電表箱起火,至于火災的具體原因,在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作為管理人和專業人員,也有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查,而上訴人也并未履行相關義務。三、上訴人一直在混淆兩個概念,導致火災的直接原因和造成先勝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由于電表箱起火直接導致了先勝公司財產的損失,作為供電設施產權的所有者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主觀認定起火原因僅僅是認定引起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的觀點是錯誤的,而上訴人把調查電表箱起火原因、消防設施是否不到位和安全管理不完善本應屬于自己的義務全都強加給受害人一方,更是逃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本案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同時也規定了,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上,因代理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法律直接劃清了責任的界點,最后支持物之前的責任由供電部門承擔,支持物之后的由用電人承擔。因此,如上訴人無法證明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上訴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國網南昌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理賠款394648.14元和鑒定費24982元,總計419630.14元;2、本案訴訟費由國網南昌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日晚,南昌市勝利路步行街25號“名創優品”店發生火災,造成隔壁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所屬3家服飾賣場“染牌男裝一店”“染牌男裝二店”、“時尚以純專賣店”內的各類服飾及固定資產受損。經南昌市東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東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火災起火部位位于南昌市東湖區勝利路25號名創優品服飾店靠近收銀臺的櫥窗外側的電表箱,起火原因排除雷擊,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財產基本險,經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此次火災造成其各項損失共計499647.28元。經司法確認,本次火災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核定保險理賠款為394648.14元并支付了司法鑒定費24982元。2017年3月,某保險公司向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理賠款。現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國網南昌分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南昌市東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東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可以認定2016年7月1日南昌市勝利路步行街25號“名創優品”店發生火災,并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存在,本次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南昌市東湖區勝利路25號名創優品服飾店靠近收銀臺的櫥窗外側的電表箱,起火原因排除雷擊,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范圍的產權及責任分界點為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而導致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所屬3家服飾賣場發生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南昌市東湖區勝利路25號名創優品服飾店靠近收銀臺的櫥窗外側的電表箱,而該電表箱以及電表箱的維護、管理責任均屬于國網南昌分公司,故根據南昌市東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東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結論,可以推定本案起火原因為電氣故障引起,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就應當由國網南昌分公司承擔。現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與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已向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現某保險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結論及保險法的規定,要求賠償火災理賠款及鑒定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理賠款394648.14元及鑒定費2498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59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南昌供電分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供電營業規則》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而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本案中經南昌市東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東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火災起火部位位于南昌市東湖區勝利路25號名創優品服飾店靠近收銀臺的櫥窗外側的電表箱,起火原因排除雷擊,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可以認定著火點為電表箱,作為起火點的電表箱,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之前歸屬電力公司負責,之后歸屬用戶負責。本案中作為起火點的電表箱究竟是因為電力公司那部分出問題導致,還是用戶那部分出問題導致,現因電表箱已經燒毀且時過境遷并無法查清,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對于本次火災事故的起因,消防部門并未作出確定的意見,也無法確定是否存在超負荷用電等其他外因造成電表箱起火的情形,而某保險公司也并未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上述情形。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主張國網南昌分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并向其賠償理賠款及鑒定費,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國網南昌分公司應對本案所涉火災承擔全部責任,但顯然目前現有證據并無法證明,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認定南昌先勝實業有限公司的損失全部由國網南昌分公司承擔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二審予以糾正,國網南昌分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二審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二審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18)贛0102民初386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5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594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朋
審 判 員 謝 蕓
審 判 員 王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書 記 員 劉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