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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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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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41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4層。
負責人:孟XX,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
執行事務合伙人:呂國琴,男,該中心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到庭參加本院二審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負擔。事實與理由:范軍華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不具備開半掛牽引汽車上路資格,不應該進行貨物運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在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下駕駛營業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某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被上訴人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辯稱,某保險公司并未盡到免責事項的告知義務;范軍華雖然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但具有駕駛證,并不因此喪失駕駛車輛的資格;其他關聯的判決已經確認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
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施救費、三者損失等共計117,910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系冀AXXXXX/冀AXXXXX重型貨車的所有權人。冀A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冀AXXXXX/冀A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均附加不計免賠,主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37330元,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1090元;主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掛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萬元。2018年2月10日17時30分許,范軍華駕駛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貨車沿207國道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至207國道775公里200米處時,撞于前方花國強駕駛冀AXXXXX/冀AXXXXX貨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認定,范軍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花國強無責任。事故發生時范軍華持A2駕駛證,但沒有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以范軍華沒有從業資格證為由主張免賠。事故發生后,行唐縣劉強救援服務中心對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車輛進行了救援,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支付施救費3500元。經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賠償花國強損失500元。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訴前單方委托對冀AXXXXX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一審法院受理后,某保險公司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經雙方協商確定鑒材,并搖號確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溯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冀AXXXXX的車損為11391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公估費9890元。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范軍華駕駛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A3130Y/冀AXXXXX與游玉輝駕駛的晉州市朋豪化工貿易有限公司的冀AXXXXX/冀AXXXXX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范軍華持A2駕駛證,但沒有從業資格證。晉州市朋豪化工貿易有限公司訴范軍華、苑軍芳、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作出(2018)冀0125民初1504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9)冀01民終1970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因同次事故亦造成冀AXXXXX車損,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一審法院作出(2019)冀0125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尚未生效。以上三份判決均判決某保險公司對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損失進行了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中有“沒有從業資格證免賠”的規定,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保險條款,即使保險條款中有此規定,該條款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向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駕駛員范軍華持有A2駕駛證,具備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其雖不具有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但某保險公司未就范軍華不具有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而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危險程度予以舉證,故某保險公司以范軍華沒有從業資格證拒賠之辯,不予支持。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單約定內容進行賠償。溯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冀AXXXXX車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對某保險公司異議不予采納,對公估報告的損失金額113910元應予認定。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請求施救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應予認定。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請求第三者損失5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應予認定。以上損失共計117910元,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冀AXXXXX車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的第三者損失500元,余款117410元未超冀AXXXXX/冀AXXXXX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公估費989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車輛損失、施救費、第三者損失人民幣117910元。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568元,減半收取12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多收取的554元,退還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范軍華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是否屬于免賠事由的問題。保險人對免除其保險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該保險條款,即使該保險條款中有此規定,其所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已在投保時將相應條款送達給了投保人,且行唐縣榮盛達物流XX主張其未收到某保險公司的該保險條款。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5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邢秀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陳富興
書記員史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