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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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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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418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X,河北宏世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1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董XX承擔。上訴理由:一是一審法院認定車損存在錯誤。公估報告是對可能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的推測、估計,不代表已實際發生,只有公估報告的,不應作為認定受損車輛維修費的依據。當事人主張車輛維修費的。應當提供車輛維修明細、維修發票或者支付維修費用的有效憑證。二是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董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4,350元,其中車損21,300元,鑒定費3,05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承認董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同意賠償董XX合理合法的損失;2、董XX主張車輛損失應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3、鑒定數額過高,不能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4、訴訟費、公估費為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董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董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董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某保險公司所提董XX的起訴應該經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才能賠付保險金的抗辯意見,該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不符合保險法規定,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關于董XX的各項訴訟請求,該院認為:第一,冀AXXXXX號車輛損失,經該院依法委托當事人雙方協商選定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21300元,某保險公司雖認為公估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以《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21300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公估費用,3050元的公估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董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公估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董XX保險金2435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4元,減半收取計20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二是鑒定費是否由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承擔。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本案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損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理的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是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用系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必要的費用,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