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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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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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7103民初3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2019-09-27
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羅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新疆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新疆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XX,新疆君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張X,該分公司總經理。
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翔運輸公司)與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建翔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衛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建翔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建翔運輸公司賠付91 541.49元。事實和理由:建翔運輸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2018年1月12日,建翔運輸公司張偉駕駛的×××車在哈密市××路卸液,車輛向前行駛造成拉壞加氣管路事故。建翔運輸公司及時報案,乙保險公司出了現場。此次事故造成建翔運輸公司車輛損失91 541.49元,第三者損失20 000余元。案發后,甲保險公司僅對第三者損失進行了賠償。2018年1月20日,乙保險公司以此次事故不屬于碰撞、傾覆、墜落的保證責任范圍為由,拒絕賠付。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建翔運輸公司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保險及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予以認可,但保險條款約定的賠付范圍系碰撞,此次事故系駕駛人員操作不當造成,故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乙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建翔運輸公司提供拒賠通知書,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過程及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未按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進行賠付的事實,甲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可,認為涉案事故系駕駛人員操作不當造成,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碰撞、傾覆、墜落的賠付范圍。本院認為,雙方對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經過及對甲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2.甲保險公司提供烏魯木齊市隆盛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LNG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維修方案與報價書及維修費票據,證明涉案車輛受損狀況及維修花費的數額,甲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發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可,對烏魯木齊市隆盛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LNG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維修方案與報價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予認可,認為建翔運輸公司在無維修車輛時并未告知甲保險公司,亦未通知甲保險公司定損,維修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即便此次事故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該數額過高。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建翔運輸公司向甲保險公司報案,甲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書,通過其行為表示不定損,故建翔運輸公司自行進行了維修,且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維修費用過高,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定。3.建翔運輸公司提供照片,證明車輛及加氣站管道受損情況,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認可,認為建翔運輸公司未提供原件,照片模糊看不出受損情況。本院認為,照片為復印件,無法確定其真實性,故不做認定。4.建翔運輸公司提供×××車輛行駛證、張計劃押運證、張偉駕駛證,證明事故發生時車輛手續齊全,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均有相關證件的事實,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予認可,認為證據為復印件,即便提供原件亦不能證明駕駛員張偉駕駛車輛得當與不得當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為復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故不做認定。5.建翔運輸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第三者損失賠付票據,證明建翔運輸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此次事故甲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向第三方賠償損失23 000元的事實。甲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予以認可,對第三者損失賠付票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賠付完畢,本案處理的是機動車商業保險。本院認為,該兩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故不做認定。6.甲保險公司提供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投保單及免責義務告知書,證明車輛事故傾覆、墜落導致的損失屬于賠付范圍,甲保險公司盡到了告知義務,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說明。建翔運輸公司對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予認可,認為保險條款系甲保險公司自己制定,保險單為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單,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案不適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且保險單有明顯剪裁痕跡。本院認為,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有建翔運輸公司蓋章確認,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保險條款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制定,且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等內容,建翔運輸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對條款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免責義務告知書系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的背面,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故不做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4日,建翔運輸公司為自己車牌號為×××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貨物責任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70 00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6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4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2018年1月12日,張偉駕駛×××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紅星三場路口旁邊的加氣站卸液,卸液管沒有從儲液設備上取出時車輛便向前行駛,拉壞本車加氣管路。事故發生后,建翔運輸公司向甲保險公司報案,甲保險公司委托乙保險公司抵達現場并處理事故理賠事宜。2018年1月20日,乙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內容為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此次事故不屬于碰撞、傾覆、墜落的保險責任范圍,故不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后建翔運輸公司對車輛自行進行維修,烏魯木齊市隆盛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LNG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維修方案與報價書,該報價書顯示車輛損失維修費用為91 541.49元,并出具了相關發票。
審理過程中,甲保險公司表示不申請鑒定。
本院認為,建翔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建翔運輸公司亦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致車輛損壞,建翔運輸公司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庭審中,建翔運輸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均認可被保險機動車因卸液時卸液管未從儲液設備上取出而車輛就往前行使造成損失,即事故發生時,卸液管與車輛儲液設備直接接觸,案件事故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有關“碰撞”的含義。甲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不屬于碰撞、傾覆、墜落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該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事故系駕駛人員操作不當造成,不屬于理賠范圍,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并未顯示操作不當系責任免除范圍,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未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對于產生的維修費認為過高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亦不申請鑒定,故本院對建翔運輸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91 541.59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建翔運輸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之間并未簽訂保險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乙保險公司系根據甲保險公司的委托出具拒賠通知書,建翔運輸公司要求乙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91 541.59元;
二、駁回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 088.54元,郵寄送達費70元(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均已交納),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昌吉市建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新民
審 判 員 熱娜古麗·阿不都瓦依提
人民陪審員 劉紅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楊靜
書 記 員 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