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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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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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8民初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蒙陰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陰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邸X,蒙陰縣垛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男,漢族,公司員工,住蒙陰縣。
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邸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5730元、評估費1200元,共計2693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4日,原告所有的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2019年7月26日01時20分許,原告的駕駛員白某駕駛上述保險車輛沿省道228線行駛至省道228線105公里300米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沖下路基發生側翻,致原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綜上所述,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當理賠,為此原告具狀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屬實并投保不計免賠,待核實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行駛證及營運證符合保險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因約定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應予扣減;對于車輛損失原告應提交維修配件等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佐證;對于車輛殘值部分我公司要求按照評估明細予以回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QXXXXX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84740元含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8日17時起至2019年9月28日24時止。
2019年7月26日1時20分許,白某駕駛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228線(青河-土圓倉)行駛至省道228線105公里300米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沖下路基發生側翻,致白某受傷、乘車人王艷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白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艷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臨沂銀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2573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1200元。經審查,保險車輛魯QXXXXX倉柵式半掛車按規定年檢,符合相應的行駛資質;駕駛員白某持有A2駕駛證,具有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系本院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程序按規定作出,對評估報告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扣減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后,被告應予理賠的車輛損失為23730元;原告請求的評估費1200元,系原告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項目及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249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24930元;
二、駁回原告蒙陰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3.25元,減半收取236.6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