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劉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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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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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6民初713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4734413XXXX,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江蘇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蘇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771117XXXX,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負責人:袁X。
原告與被告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劉XX、乙保險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35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XX、乙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劉XX駕駛車牌號為皖S×××××小型面包車與時杰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使蘇E×××××小型轎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蘇E×××××小型轎車在該起事故中造成損失20350元,蘇E×××××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甲保險公司已賠償蘇E×××××小型轎車的損失,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因乙保險公司承保了皖S×××××小型面包車的交強險,故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劉XX承擔。
被告劉XX辯稱:對甲保險公司訴稱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皖S×××××小型面包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乙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本起事故還造成護欄和其它車輛損壞,請求法院在交強險限額內預留份額。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08時00分許,劉XX駕駛號牌為皖S×××××小型面包車,沿錢榮路由南往北行駛時,車輛的輪胎爆胎,車輛失控撞擊中心護欄,同時致對向任福駕駛的蘇B×××××小型轎車、時杰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由北往南行駛至此,分別撞擊損壞的護欄,造成車輛均損壞,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任福、時杰無責任。
蘇E×××××小型轎車登記于時杰名下,該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蘇E×××××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產生維修費20000元、施救費350元。2017年11月13日,時杰向甲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向甲保險公司主張車損險理賠并將取得賠償款部分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移給該公司。2017年11月21日,甲保險公司向時杰支付保險理賠款2035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增值稅發票、《索賠申請書》、保險理賠確認書、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應根據現有證據依法裁判。劉XX駕駛皖S×××××小型面包車與時杰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相撞,交警部門認定劉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蘇E×××××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時杰支出車輛維修費20000元及施救費350元,因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甲保險公司已支付時杰保險賠償金20350元,依法取得向劉XX代位追償的權益。因劉XX駕駛的皖S×××××小型面包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先由乙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18350元由劉XX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乙保險公司應向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元,劉XX應向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835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元。
二、劉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賠償款1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4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15元,由劉XX負擔1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張 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橙君
書記員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