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保捷實業集團榮昌汽運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王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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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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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民初312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岑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江西保捷實業集團榮昌汽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2553514XXXX。
法定代表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西順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廣西順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XXXX。
訴訟代表人:傅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X,男,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原告江西保捷實業集團榮昌汽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昌公司”)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申請,追加王X為本案的被告,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楊麗莉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榮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楊X、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訴訟代表人傅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馬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5250元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4日,原告榮昌公司就牌號為贛CXXXXX的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單號為贛36001800160893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內容為車輛損失險2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保費3159.97元。原告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與宜春市銘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組合營運,駕駛員為李鐘旭。
2018年11月11日,王X駕駛皖KXXXXX重型廂式貨車沿廣昆高速080線由廣西玉林市往廣東羅定市方向在慢車道行駛,22時21分行駛至廣昆高速080285KM+50M路段時,因疲勞駕駛致使車輛駛向快車道與同向行駛由李鐘旭駕駛并搭乘李中祿、李中秀的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兩次碰撞后沖出路外,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以及李中祿受傷、李中秀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504811201800001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鐘旭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中祿、李中秀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因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修理等支付5250元。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所產生的費用也在保險限額內,以上原告因事故產生的費用,應由被告理賠。但,被告卻以事故相對方承擔主要責任為由拒賠,原告認為,發生保險事故,凡是不超保險期及限額的,依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均應予以足額賠付,被告賠付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以第三方有事故責任為由拒賠于法無據,特此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答辯稱,1、贛CXXXXX在答辯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0000元,含不計免賠,且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因此,最終賠償總額應扣除500元;2、鑒于該車投保時的車輛使用性質約定為營業掛車,因此,原告需提供合法有效且在檢驗期內的駕駛人李鐘旭的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及贛CXXXXX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原件,且不存在保險免責情形下,某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原告訴請的車損應提供與本次事故有關的正式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明細來證明。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保險車輛贛CXXXXX車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故的相對方(即同案被告)王X負主要責任,因此,贛CXXXXX車車損應先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和投保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答辯人不承擔超出30%的賠償責任;4、被答辯人訴請的訴訟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故訴訟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請求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公平裁判。
被告王X提出書面答辯稱,對事故責任的劃分有異議,從事故車碰撞的現狀可以看出,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位置嚴重變形,正常情況受傷最嚴重的應是司機,但是,事故責任認定的司機是李鐘旭,另一同乘人李中祿是傷勢最輕的,所以,有理由懷疑當時的實際駕駛人不是李鐘旭,而是李中秀,答辯人在事故責任認定復議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理的時候都要求調取沿路的監控,來確認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駕駛人,但是,交警部門和交通法庭都沒有予以調查,希望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能依法予以調查沿路的監控視頻,確認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駕駛人,因為實際駕駛人不同,對事故責任的劃分有直接影響。答辯人駕駛的皖KXXXXX廂式貨車在本次碰撞中也造成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也要對答辯人駕駛的車輛進行定損,原告對該車輛損失部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求答辯人駕駛的車輛損失和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損失進行抵消處理。
本院經審理查明: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車主為原告榮昌公司,該車與宜春市銘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組合營運,駕駛員為李鐘旭。業主為宜春市銘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證》載明贛CXXXXX號車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四類),車輛審驗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李鐘旭為原告聘用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其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A2E,有效期限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1日。
2018年6月4日,原告榮昌公司就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保險單號為PDXXX01836220000089878(票號:贛36001800160893)的機動車商業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元)、自然損失險(責任限額2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0:00時至2019年6月25日24時,合計保費3159.97元。宜春市銘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保險單號為PDXXX01836220000089900(票號:贛36001800160884)的機動車商業保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219328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2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500000元/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50000元/座*1座)、自然損失險(責任限額219328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0:00時至2019年7月19日24時,合計保費19732.05元。
2018年11月11日,王X駕駛皖KXXXXX重型廂式貨車沿廣昆高速080線由廣西玉林市往廣東羅定市方向在慢車道行駛,22時21分行駛至廣昆高速080285KM+50M路段時,因疲勞駕駛致使車輛駛向快車道與同向行駛由李鐘旭駕駛并搭乘李中祿、李中秀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兩次碰撞后沖出路外,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以及李中祿受傷、李中秀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504811201800001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鐘旭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中祿、李中秀不承擔事故責任。王X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復核,復核結果為維持岑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死者李中秀的法定繼承人李才賢、陳某、黃某以王X、劉某、阜陽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為被告,于2019年7月4日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就李中秀死亡提出賠償請求,請求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1008346元,本院審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桂0481民初1790號民事判決,認定李中秀死亡的人身經濟損失為1389066元,由王X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余下部分的損失1269066元,由王X承擔70%即888346元,判決:一、由被告王X賠償1008346元給李才賢、陳某、黃某;二、被告阜陽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劉某對被告王X的上述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王X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案件尚在審理中。
事故發生后,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對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車輛損失情況進行確認,確認書確認的定損換件金額為2950元、工時費金額為2300元,扣殘值后的定損金額合計5250元。由南寧市泰興達汽車配件經營部對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進行修理,原告支出維修費和汽車配件費共計5250元。原告以其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交通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被告理賠,但被告卻以事故相對方承擔主要責任為由拒賠。
上述事實,有原告榮昌公司提交的原告營業執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工商查詢單、贛CXXXXX及贛CXXXXX的車輛行駛證、贛CXXXXX車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鐘旭駕駛證、贛CXXXXX車輛維修費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榮昌公司所有的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并繳交了保險費,保險人也出具了保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王X駕駛的皖KXXXXX重型廂式貨車與李中秀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以及李中祿受傷、李中秀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屬于該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事故。原告作為投保人依法有權就其損失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后,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機動車損失4750元(5250元-500元)給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需先扣除事故責任的另一方的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余下損失由其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以及王X抗辯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其車輛也有損失,可以相互抵減的問題,因原告是就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提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作為車輛所有人及保險投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申請理賠,保險人賠償后,如認為其所賠償的損失是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被告王X如果認為其也有被侵權造成損失的,也可以提起相關的其他訴訟,但其提出相互抵減的要求,本院不予認可,所以,被告某保險公司、王X的抗辯事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理由,原告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合同約定的部分賠償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贛C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機動車商業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保險賠償金4750元給原告江西保捷實業集團榮昌汽運物流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江西保捷實業集團榮昌汽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可將履行款直接匯至本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岑溪市支行;戶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賬號:21XXX15),由本院轉給原告。逾期履行的,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華
人民陪審員 伍尚全
人民陪審員 何少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雷漢良
書 記 員 鐘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