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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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101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文生,河南忠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志云,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文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志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8月31日23時許,原告司機徐東升駕駛屬于原告所有的豫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JXXX9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載吳立新沿武赤線由北向南行駛,駕駛車輛犯困打瞌睡,在武漢市江夏區武赤線與移民大道交叉口,遇胡勇駕駛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在武赤線與移民大道交叉口停車等待放行信號,結果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右側與贛C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后部左側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吳立新受傷、兩車及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東升負事故全部責任。現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8558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有車損險限額為183580元,在原告能夠提供合法的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資格證等證件后,且不存在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我司同意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原告要求的車輛維修費用以及拖車費用過高,且維修費用已超過其實際損失,不應予以支持;3、本案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23時許,徐東升駕駛豫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JXXX9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載吳立新沿武赤線由北向南行駛,駕車時犯困打瞌睡,在武赤線與移民大道交叉路口,遇胡勇駕駛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在武赤線與移民大道交叉口停車等待放行信號,結果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右側與贛C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后部左側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吳立新受傷、兩車及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東升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胡勇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吳立新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徐東升有合法駕駛資格及從業資格,駕駛的豫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持有道路運輸證。豫Q×××××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保額18358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經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駐馬店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豫Q×××××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所出具評估報告顯示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后直接修復費用損失,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評估值為210041元。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另提供拖車費發票2張共計36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有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有效合同。本案中,豫Q×××××號車投保車輛損失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原告請求被告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相關費用,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本院應予支持。豫Q×××××號車的車損經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所評估的結論為210041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負擔183580元。原告主張施救費等其他損失已超過保險限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賠償款183580元。
二、駁回原告駐馬店市鵬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朝暉
審判員 馬 偉
審判員 康 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笑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