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被告鄭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甘0521民初749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清水縣人民法院 2019-09-05
原告:田XX,女,住甘肅省清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男,住甘肅省清水縣。
被告:鄭XX,男,住甘肅省清水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天水市清水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住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
原告田XX與被告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5172元,其中:營養費10950元,誤工費49494元,護理費2448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2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當庭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要求賠償:誤工費6102元、護理費2034元、營養費600元、伙食補助費320元、訴訟費1090元、鑒定費1500元、鑒定車費60元、醫藥費180.84元。沒有包含鄭XX已經墊付的醫藥費5524.15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12月10日14時許,鄭XX駕駛甘某某小轎車與田XX發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田XX為維護其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鄭XX辯稱:事故經過屬實,醫療費其墊付了5524.15元,其余費用太高了,給不起。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經過合適,事故發生真實,費用太高,鄭XX在其公司投保了全險。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田XX提供的證據有:1.鑒定意見1份,證實鑒定的結果;2.交通費票據,證實交通費用;3.鑒定費發票,證實鑒定費用;4.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認定的事實;5.病歷,證實其住院的事實。上述證據鄭XX、某保險公司均認可。
鄭XX提交的證據有:1.醫療費發票,證實其墊付醫藥費的事實;2.保單1份,證實投保的事實;3.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4.醫療費用清單,證實醫療費的事實。以上兩組證據某保險公司、田XX均予以認可。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且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0日14時許,鄭XX駕駛甘某某號小型轎車,由清水縣永清鎮興業路向西華路左轉彎行駛時,與步行過人行橫道的田XX發生刮碰,造成田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清水縣大隊做出事故認定,由鄭XX承擔全部責任,田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田XX被送往清水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8天,診斷結果如下:1.頭部外傷;2.枕部頭皮裂傷;3.枕部頭皮血腫;4.左側胸部壁挫傷;5.左側第七肋骨骨折;6.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在事故發生后鄭XX墊付醫療費5524.15元,已由鄭XX支付。鄭XX駕駛的甘某某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23日23時至2019年3月23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后續的賠償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田XX于2019年7月11日申請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經田XX與某保險公司、鄭XX協商,確定由甘肅中泰司法醫學鑒定所對田XX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甘中泰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070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田XX誤工期評定為45日,護理期評定為15日,營養期評定為30日。”
關于賠償標準,田XX主張:誤工費6102元(45天*135.6元/天),護理費2034元(15天*135.6元/天),營養費600元(30天*20元/天),伙食補助費320元(8天*40元/天),訴訟費1090元,鑒定費1500元,鑒定車費60元,醫藥費180.84元,共計11886.84元。鄭XX均認可賠償數額及標準,但認為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某保險公司對醫藥費180.84元沒有正式票據不認可,鑒定費及訴訟費其公司不承擔,其余均認可賠償數額及標準。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田XX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故發生后經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清水縣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鄭XX承擔全部責任,田XX不承擔責任。故此次交通事故由鄭XX承擔全部責任。關于鄭XX不承擔鑒定費用的辯解意見,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承擔全部責任,鑒定費用應當由其承擔,本院不予采納該辯解意見。某保險公司對醫藥費180.84元沒有正式票據不認可,因田XX沒提供該筆醫藥費的正是票據,故本院該筆訴求不予支持。故田XX合理必要的損失應當為:誤工費6102元,護理費2034元,營養費600元,伙食補助費32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60元,醫藥費5524.15元,共計16140.15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號批復精神,保險公司實行分項理賠,即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輔助器具等。按照交強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增強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濟幫助。某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鄭XX承擔賠償責任。鄭XX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損失共計6444.15元,因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田XX醫療費6444.15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田XX誤工費6102元;交通費60元;護理費2034元,共計8196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鄭XX各項損失共計14640.15元。
田XX鑒定費1500元,應由鄭XX全部負擔,即鄭XX支付田XX鑒定費15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田XX誤工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合計14640.15元(包含鄭XX已經墊付的醫療費5524.15元);
二、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田XX鑒定費1500元,扣除鄭XX已墊付費用5524.15元,兩項折抵后,田XX返還鄭XX墊付費用4024.15元;
三、駁回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0元,減半收取計1090元,由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趙琦琦
書記員 陳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