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甲、何X乙與吳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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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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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1民初88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涇川縣人民法院 2019-08-28
原告:何X甲,女,漢族,住甘肅省涇川縣,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巨X,住甘肅省涇川縣,系何X丈夫,一般代理。
原告:何X乙,女,漢族,住甘肅省涇川縣,農民。(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住甘肅省涇川縣,系何X乙丈夫,特別代理。
被告:吳X,女,漢族,住甘肅省涇川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西安綠地中心****。
負責人:原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甘肅方家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原告何X甲、何X乙與被告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甲及其訴訟代理人巨X、何X乙及其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吳X、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杜XX第一次時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開庭時、何X乙及其訴訟代理人張X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等琴賠償原告醫療費9426.58元、誤工費24415.2元、護理費13564元、交通費105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5200元、傷殘賠償金55526.8元、鑒定費3400元、三輪車損失費5580元、手機損失費2890元、床位租賃費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135977.58元;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看病貸款40000元產生的利息;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事故中遺失的戒指和耳釘1對;4.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7日14時許,被告吳等琴駕駛小型轎車沿下玉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前方左轉彎的原告何雪茸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二原告受傷。原告何X甲在涇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總計花費醫療費3萬多元,原告支付5500元(其余被告吳等琴已支付),出院后繼續治療花費2811.58元。原告何X乙門診花費265元。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2月27日,經甘肅明證司法鑒定書鑒定,何X甲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被告吳等琴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在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吳X辯稱,三輪車損失費偏高,我在醫院給原告何秀蓮墊付門診費用126元,給原告何X甲墊付醫療費及買東西等費用共計31380.88元。我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三者險50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何雪茸已年滿60周歲,不應當有誤工費,且誤工期限不能按照鑒定報告計算,護理期應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住院病歷中無加強營養的醫囑,營養費不應計算。對于沒有加蓋醫院公章的發票不予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以1200元計算。交通費發票是手撕票,而且是連號,不予認可,其中有蘇州到西安的,與本案無關,不認可。交通費應根據原告住所與醫院的距離及病情由法庭酌情認定。鑒定費我們不承擔。三輪車損失認可1000元。看護病人的花費和護理費重復,不認可。住院期間買的護理品不賠償。第二次鑒定花費車費等費用由法院認定。原告何X甲第二次提交的票據應當有病歷佐證,處方單中顯示的感冒等與事故沒有關系,借款與事故也沒有關系。手機狀態無法查明,我們不賠償。精神撫慰金按照規定賠償。我們前期已經墊付10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當庭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承保甘LAL2**號車交強險、商業險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7日14時15分許事故發生后,何X甲被送至涇川縣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住院治療,2018年11月14日轉入普通病房繼續治療,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硬膜外血腫、頭皮裂傷、橈骨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損傷。2018年12月14日出院,共38天。上述治療期間,被告吳X支付了原告何X甲的醫療費共29972.38元、交通費500元、其它雜費908.5元、原告何X乙醫療費126元。某保險公司向吳X預賠10000元。2019年1月7日,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何X甲誤工期限為180天、護理期限為60天、營養期限為90天”。2019年2月27日,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何X甲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某保險公司第一次庭審中申請對原告何X甲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2019年7月18日,甘肅中泰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何雪茸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某保險公司墊付何X甲第二次鑒定費2500元,其它費用780元。甘LAL2**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被告吳X駕駛甘LAL2**號小型轎車與原告何X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何X甲、何X乙受傷、電動三輪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承保甘LAL2**號車的交強險、商業險,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對原告何雪茸提交的關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不予認可,但對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應依據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因原告何X甲客觀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發生骨折后無法立即參加勞動,實際存在誤工,對其誤工費應部分支持;原告受傷出院后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一定期限的護理。因無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營養期不予認可。第一次鑒定費3400元中傷殘鑒定費1900元應由被告吳X承擔,“三期”鑒定費1500元應由原告何X甲和被告吳X共同承擔。第二次何X甲的傷殘鑒定費2500元及因鑒定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于原告何X甲主張其事故中遺失的戒指、耳釘及損壞的手機,因何雪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何X甲主張的借款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何X甲要求被告支付看護病人的費用,因被告支付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何X乙在訴訟請求中未要求被告賠償,被告吳X對墊付的原告何秀蓮的門診費用亦未要求退賠,本院不予處理。
庭審中,被告吳X主張其支付了何X甲的醫療費29972.38元(其中保險公司預付10000元)、交通費500元,何X甲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吳X支付的上述費用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吳等琴為原告何X甲購買護理墊等支出的908.5元應由吳X自負。
對何X的各項賠償費用,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對原告提交的與本案無關的票據,本院不予認可,經審查確定為3404.69元,根據被告吳X提交的票據,確定為29972.38元,共計33377.07元;
2.誤工費:原告何X系農民,按上年度農林牧漁平均日工資145.56元的60%即87.34元,誤工期109天,確定為9520.06元;
3.護理費:以鑒定的日期60天計算。參照上年度甘肅省農、林、牧、漁從業人員日平均工資145.56元的標準,確定為8733.6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何雪茸在涇川縣人民醫院住院38天,按每日4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確定為1520元;
5.傷殘賠償金:何X甲十級傷殘,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55526.8元不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認可;
6.交通費:對何X甲提交的與本案無關的交通費票據,本院不予認可,根據原告在涇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確定為1300元,根據被告吳X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確定為500元,共計1800元;
7.三輪車損失費:根據事故情況,酌定為1000元;
8.床位租賃費: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9.精神撫慰金:根據何X傷殘等級,確定為2000元;
綜上,何X甲的賠償總額確定為113477.5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X甲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9520.06元、護理費8733.60元、傷殘賠償金55526.80元、交通費1800元、電動三輪車損失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88580.46元(含已付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X下余醫療費23377.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元,共計24897.07元;
三、被告吳X墊付的醫療費29972.3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30472.38元,扣減某保險公司預賠10000元后下余20472.38元在上述款項中退賠;
四、第一次鑒定費3400元,由原告何X甲承擔450元、被告吳X承擔2950元;第二次鑒定費2500元及必要支出費用7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已支付)。
本判決內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至涇川縣人民法院或打款至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涇川縣支行,賬號:27-2481010********,戶名:涇川縣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6元,減半收取1478元,由被告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振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永宏
書記員 王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