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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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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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2民終150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鐵嶺市銀州區**1-1之5、1-1之6、3-5號。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女,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鐵嶺市銀州區。
原審被告:辛XX,男,漢族,住鐵嶺市銀州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辛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9)遼1202民初1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銀州區人民法院(2019)遼1202民初139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辛XX在道路上正常行駛,車速并不快,被上訴人王XX出車庫后與之相撞時明顯存在疏于瞭望,王XX如果當時盡到瞭望義務,發現狀況完全可以及時踩住剎車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故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應當是王XX而不是辛XX。交通費1000元、復印費120元不應判決我公司承擔。
王XX辯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不應當承擔責任,我的車總共維修了80多天,我和我的家人必然會因為沒有交通工具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用,復印費有原審票據。
原審被告辛XX述稱,我正常行駛,兩車相撞的時候車離庫門有3米多遠,我認為原審判的不對,我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10070元、復印費120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2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13日早上7時20分,被告辛XX駕駛遼M×××**號小型貨車,在鐵嶺市銀州區南側車庫區由西向東行駛至12號車庫前,與剛駛出車庫的原告王XX駕駛的遼M**-175號本田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原告向鐵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報案,該隊以此起事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為由,于當日作出第20190313001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原告王XX向本院起訴后,依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鐵嶺誠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受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所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鐵誠評字[2019]03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結論為:遼M×××**號本田轎車損失為1007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原告王XX復印材料支付復印費120元。另查明,被告辛XX為遼M×××**號小型貨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辛XX駕駛遼M×××**號小型貨車在事發小區內靠近車庫門一側由西向東行駛時,明知其行駛在車庫門一側隨時會有車輛駛出車庫,卻疏于防范,忽視觀察瞭望沒有做到安全駕駛與剛駛出車庫正常行駛的原告王XX駕駛的遼M×××**號本田轎車相撞,故此次事故的發生被告辛XX應付全部責任。原告由此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辛XX承擔賠償責任。因遼M×××**號小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故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XX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0070元、復印費120元、評估費2000元。關于交通費,由于原告受損車輛屬于非營運性車輛,修理期間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予賠償,結合本案受損車輛鑒定、維修的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100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訴請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3000元(車損2000元+交通費1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10190元(車損8070元+鑒定費2000元+復印費1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辛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上訴人主張王XX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辛XX無責任,但根據事故發生時的視頻可知,王XX是由內而外駛離車庫,車庫為封閉式獨立車庫,王XX在駕駛室內必然存在視覺盲區,故原審認定辛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關于交通費及復印費用的承擔問題,交通費及復印費是事故發生后產生的必然費用,原審判決上訴人分別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晶
審判員 李喜巖
審判員 李雪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