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訴平XX、阜南縣鴻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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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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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7102民初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2019-06-28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負責人:曹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云南越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平XX,男,住安徽省阜南縣。
被告:阜南縣鴻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法定代表人:周X甲,該公司經理。
被告: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與被告平XX、阜南縣鴻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運物流公司)、新余市皖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贛運輸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登記立案,原定于2019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后因被告平XX下落不明,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于2019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鴻運物流公司、皖贛運輸公司、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平XX支付原告代位追償數額共計94260元,并支付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鴻運物流公司、皖贛運輸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4.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被告平XX駕駛皖KX**號牽引車,牽引贛KX**車沿廣昆高速公路由石林方向駕往鎖龍寺方向。15時07分許行駛至廣昆高速公路K1254+200M處時,先與道路中央隔離水泥護欄碰擦,后與因遇前方事故等待依次通行的由陸某清駕駛的云云AX**小型轎車尾部、山某勤駕駛的云云AX**小型轎車尾部、唱某亮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的云云GX**小型轎車尾部、梁某強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的云云AX**小型轎車左側車身碰撞,造成上述五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部分道路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石鎖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以下簡稱公安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平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唱某亮駕駛的云云GX**車輛購買了原告的車輛保險,事故發生后,云云GX**車輛投保人唱某亮向原告申請代位賠償,原告賠付唱某亮車輛損失共計94260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原告取得了向被告代位追償人民幣94260元的權利。原告賠付后多次與被告取得聯系,協商代位追償事宜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鴻運物流公司庭前提交答辯狀稱:1.我公司對涉案的皖皖K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門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2.我公司作為涉案皖皖KX**車的掛靠單位,已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平XX系車輛實際所有人及直接侵權人,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平XX承擔,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是否適格以及其訴請的各項損失是否合法合理,請法院依法查明。
被告乙保險公司阜南支公司庭前提交答辯狀稱:1.事故車輛皖皖KX**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公司愿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2.根據平安公司提供的證據,其與唱洪亮簽訂的定損協議扣除殘值后的賠償金額為157100元,但是其轉款憑證及其訴訟請求為94260元,請法院予以查實。3.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權人,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平XX、被告皖贛運輸公司未作答辯。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對唱某亮的云云GX**車輛損失的認定是否合法。2.甲保險公司是否是適格的原告。3.各被告之間應當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并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公安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欲證明2015年10月12日在廣昆高速K1254+200M發生的交通事故的經過以及該次事故責任的認定。
2.唱某亮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云云GX**寶馬小型轎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云云GX**車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車輛保險單(正本)、保單發票(2015.4.8),欲證明云云GX**車車主是唱洪亮,該車向原告投保車輛保險情況。
3.平XX的機動車駕駛證、皖皖KX**牽引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欲證明被告平XX的身份情況,皖皖KX**牽引車登記車主是鴻運物流公司。
4.甲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車輛保險定損協議》(2015.12.7)、云云GX**車的定損照片、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兩份、唱某亮購買云云GX**車的購車發票(2014.4.8)、甲保險公司出具理賠的《情況說明》,欲證明唱某亮駕駛的云云GX**車經過定損,維修價值接近新車購置價,按照全損的方式處理,按照車頭及車尾損失占比,車尾損失為96773.6元,經唱洪亮同意,本次事故車尾損失按照94260元進行賠償。
5.代位追償申請書(2015.12.10)、轉賬支付授權書(2015.12.10)、銀行卡、花旗銀行付款通知(2015.12.14),欲證明云云GSD0**車車主唱某亮向原告申請了代位追償,雙方簽訂了協議,由原告代位賠償了94260元,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追償的代位追償權。
6.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欲證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開遠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本案的立案材料,主張本案訴請。
被告鴻運物流公司向本院郵寄提交證據,本院當庭出示:
1.車輛掛靠協議、車輛掛靠申請書,欲證明鴻運物流公司與平XX系掛靠關系,皖皖KX**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平XX。
2.皖皖KX**車的交強險保單副本(2015.4.7)、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2015.4.27),欲證明鴻運物流公司已經為皖皖KX**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經質證,原告對鴻運物流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對第二組證據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被告平XX、皖贛運輸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相應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形下,對原告甲保險公司當庭所舉的6組證據和被告鴻運物流公司當庭所舉的2組證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取證程序合法,證據間能相互印證,符合證據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5年4月8日,唱某亮將其所有的云云GX**寶馬小型轎車,向原告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32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及不計免賠等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9日0時起至2016年4月8日24時止。
2015年10月12日,被告平XX駕駛皖皖K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贛KX**車沿廣昆高速公路由石林方向駛往鎖龍寺方向。當日15時07分許行駛至廣昆高速公路K1254+200M處時,先與道路中央隔離水泥護欄碰擦,后與因遇前方事故等待依次通行的由陸某清駕駛的云A云AX**型轎車尾部、山某勤駕駛的云A云AX**型轎車尾部、唱某亮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時車輛前部受損)云G云GX**型轎車尾部、梁某強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時車輛尾部受損)云A云AX**型轎車左側車身碰撞,造成上述五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部分道路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公安交警認定,平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平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陸某清、山某勤、唱某亮、梁某強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查,第一次事故系唱某亮駕駛云G云GX**車輛前部碰撞梁某強駕駛云A云AX**車輛尾部,經交警部門認定唱某亮承擔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唱某亮將車輛施救至云南德凱寶馬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云G云GX**經承保的甲保險公司定損,第一次事故導致的車頭損失定損為107293.75元,第二次(本次)事故導致的車尾損失定損為172096.33元,共計279390.08元,車輛殘值評估142900元。已超過車輛損失險保額320000元,原告經與車主唱某亮協商,該車按300000元一次性推定全損處理,殘值款由殘值車輛拍賣商支付給唱某亮。扣除殘值后的剩余車輛損失金額為157100元,按照兩次交通事故修復定損的占比(第一次事故造成的車頭損失賠款62840元、本次事故造成的車尾損失賠款94260元)分別由甲保險公司理賠給唱某亮,唱某亮在定損協議上簽字確認。2015年12月10日唱亮某向甲保險公司提交(第二次事故車輛損失)代位追償申請書,并簽訂代位追償協議,原告甲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通過轉賬的方式向唱某亮理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尾部損失94260元。原告找被告協商追償無果,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皖K皖KX**引車駕駛人及實際所有人為平XX,該車登記掛靠于鴻運物流公司,贛K贛KX**登記于皖贛運輸公司。皖KX皖KX**車于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等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28日0時起至2016年4月27日24時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系與財產保險合同相關的追償權糾紛。因第三人原因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時享有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請求權或對保險人的請求權,兩個請求權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自主進行選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請求權的法定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經公安交警認定平XX對第二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被保險人的云GS云GSD0**第二次事故中車輛尾部受損。因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車輛所有人唱某亮申請代位求償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原告理賠后有權代位向侵權人提出賠償的權利,故原告甲保險公司系本案適格的主體。
關于云GX云GX**車輛損失認定。依據《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應遵循修復為主的原則進行直接經濟損失認證。具體認證標準和方法是:交通事故車輛一次性修復費用超過原整車的實際價格50%以上的,即為報廢車輛,其損失按事故發生前整車的實際價格計算。......依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原告的定損報告和理賠的情況說明看,修復云GX云GX**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此規定。故,原告與車主唱某亮商定30萬元的一次性推定全損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云GX云GX**定全損3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扣除車輛殘值金額142900元,剩余的車輛損失為157100元。保險公司按第一次事故車頭損失和第二次(本次)事故車尾損失的占比分別計算并分別賠償,符合本案的實際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確認云GX云GX**車尾損失為94260元。原告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車尾損失后,訴請代位賠償實際支付的9426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支付從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利息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范圍僅限于所支付的保險賠償金,本案中,原告主張支付賠款后的利息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各被告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本案系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不足部分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經公安交警認定,被告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平XX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因皖KX皖KX**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故云GX云G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尾損失94260元,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9426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6元,由被告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勁森
審 判 員 胡會東
人民陪審員 江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鄒潤紅
書 記 員 夏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