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威風汽車配件修理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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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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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02民初2378號 服務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2019-08-08
原告:通化市威風汽車配件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委托代理人:劉XX,吉林王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委托代理人:趙XX,吉林王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被告:某保險公司,住,住所地:通化市**責人:周宇宏,經理。委托代理人:李X,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通化市威風汽車配件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風公司”)與被告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風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鋒、劉XX、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威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483673元。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2904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從事汽車配件銷售及汽車修理業務的公司,自2004年起,被告將其自有的車輛及部分由其保險的事故車輛均交付給原告負責維修保養。經雙方核對,被告自用車輛所產生的維修費用截止到2009年1月9日共計290400元(詳見被告為原告出具的修理費欠款明細);為被告承包的車輛所發生的修理費用為193273元。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被告均推諉不給。在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過程中,被告承認拖欠修理費,并承認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張權利(詳見錄音資料)。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給付責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是請求法院要求原告明確被告的訴訟主體名稱,因為根據原告的訴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支公司,該公司不存在,負責人也并非孔建軍。二是我方認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據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細,該證據的形成時間為2009年1月9日,訴訟時效為三年,到2012年1月8日,其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是在2018年9月12日起訴的。三是依據欠款明細,我方要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每一筆的明細賬,以查明欠款的真實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某保險公司對威風公司提交的“威風修理廠修理費欠款明細”有異議,并申請對該欠款明細中的公章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上述欠款明細中的公章與經雙方認可鑒定樣本2件中的公章一致,系同一枚印章蓋印,原、被告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對威風公司出具的欠款明細予以采信。2、對威風公司提交的車輛入廠檢驗單、保險事故車輛欠款提車擔保協議書等證據用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欠款193273元,因該項請求已經撤回,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裁判。3、對威風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某保險公司有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本案威風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雖未經被錄音當事人的同意,但實際上該份錄音證據系為要求對方履行債務進行的證據保全,對其合法性予以確認,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有證明力。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1月9日,某保險公司出具“威風修理廠修理費欠款明細”一份,經結算,最終欠修理費290400元,并加蓋某保險公司的公章。某保險公司對該公章有異議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對外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上述欠款明細中的公章與經雙方認可鑒定樣本2件中的公章一致,系同一枚印章蓋印。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1、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被告是否欠付原告修理費及數額應為多少
本院認為:關于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
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該欠款明細中并沒有約定確定的還款時間,威風公司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且通過錄音證據,能夠證實威風公司就欠付修車費問題已主張過權利只是一直未得到解決,至于談話當事人不是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但屬于其上級部門,作為當事人不可能知曉其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問題。綜上,威風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超過訴訟時效。因經司法鑒定證實威風公司提交的欠款明細中公章系某保險公司公章,故對該欠款明細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欠款數額該欠款明細中進行了逐項說明,內容詳實,且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其他反駁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付威風公司修車費2904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通化市威風汽車配件修理有限公司修車費29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麗麗
人民陪審員 張立斌
人民陪審員 鄒淑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