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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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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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4民終25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銀狐大廈。
負責人: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X,男,漢族,住棗莊市市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系棗莊市汽車行業協會工作人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8)魯0402民初5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姜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姜XX的車輛受損是事實,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從未通知我公司參與車輛損失的鑒定工作,我公司具有參與鑒定的權利,故鑒定流程不合理;2.鑒定報告對于車輛損失按照全損處理,但是推定全損的金額遠高于其在二手車市場的實際流通價值,其鑒定車損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及車輛實際價值,且車輛殘值扣減過低,價格評定不合理,不符合客觀事實。一審法院并未查明鑒定報告內容的合理性,在我公司明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以不合理的鑒定結果進行判決,明顯認定事實不清。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損失補償,但鑒定認定的數額明顯高于車輛實際價值,屬于不當獲利,違反保險的基本原則以及公平原則;3.關于施救費,姜XX提交的2800元代開施救費發票是棗莊代開,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且其已經提交了一份1200元的施救費發票,說明車輛在出險地已完成施救,無須另行施救。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姜XX辯稱,雙方保險合同成立,無免責情形和事由,損失金額已由法院委托合法的鑒定機構作出,價格基本適中。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姜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214600元、施救費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姜XX將其所有的魯D×××**/魯DEJ**半掛牽引車掛靠于棗莊市潤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2018年6月29日、2018年4月24日,棗莊市潤通運輸有限公司分別為主、掛車在被告處投保。其中主車魯魯D×××**保車損險233032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掛車魯魯DEJ**保車損險11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2008年10月20日,原告駕駛該車與楊傳華駕駛的魯Q魯Q×××**型倉柵式貨車相撞,相撞后兩車又分別與省道232線東側的房屋及通信線纜相撞,造成兩車、房屋及通信線纜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認定,姜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傳華無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共計4000元。2018年10月24日,原告姜XX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車損進行了評估,該車定損數額為247218元。2018年12月1日,棗莊市潤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本次事故索賠權益轉讓給實際車主姜XX,其公司永不就本次事故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庭審中,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車損鑒定報告系其單方委托,要求重新對該車損進行鑒定。經雙方選定鑒定機構后,法院委托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損重新進行鑒定,2019年5月25日,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重新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車輛魯D魯D×××**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價值損失總額(推定全損)228000元,扣減殘值18500元,損失(推定全損)209500元。對此鑒定結論原告無異議,被告質證認為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未通知其公司參與鑒定車輛損失,其鑒定的車輛損失金額明顯高于車輛在二手車市場流通價值,明顯高于車輛實際價值,殘值扣減過低。經審查在我院技術室委托鑒定程序中,對鑒定程序、鑒定過程、檢驗方法、委托鑒定的事項與要求等逐一審查,認為該機構能夠根據委托的事項與要求進行鑒定,未發現損害當事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故對該鑒定結論該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姜XX所有的魯D魯D×××**D魯DEJ**靠在棗莊市潤通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棗莊市潤通運輸有限公司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并按約向被告交納了保費。現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被告理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作為實際車主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險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車損鑒定報告系其單方委托,且被告提出異議,故該鑒定并不能作為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的依據,該鑒定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因鑒定機構系雙方當事人選定,且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該鑒定程序合法,故以法院委托鑒定的車損數額作為認定原告車損的依據。原告的車損209500元和施救費4000元,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姜XX車輛損失保險金213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80元,由原告姜XX負擔7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502.5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一審法院委托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二、對于2800元的施救費應否支持。
對于焦點問題一,某保險公司主張棗莊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對其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并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申請。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實該鑒定報告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一審法院技術室出具了工作報告,對鑒定機構此次評估的程序、過程、方法等逐一進行了審查,尚未發現有損當事人或他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重新鑒定申請書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申請不予準許,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焦點問題二,姜XX主張的2800元拖車費問題,一審中姜XX提交了該費用的增值稅發票,該發票載明的車牌號與涉案事故車輛一致,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費用與1200元的施救費重復,并無證據支持,對其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瑩
審判員 孫 曉
審判員 楊麗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