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大英縣利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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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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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民終59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縣蓬萊鎮新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23786678XXXX。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許軍,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英縣利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縣,住所地四川省大英縣城路**門面,23569718228Q。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四川同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四川同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英縣利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英利宇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2019)川0923民初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因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判決撤銷(2019)川0923民初35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事貨物運輸,應當向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領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其中一個條件是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與“駕駛證”是兩個證,兩個證件發放和管理部門也不一樣。交警部門只對駕駛證進行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應當是行政法規范疇而不是行政管理范疇,作為駕駛員從事貨運應當具備道路貨運從業資格證及駕駛證。2.上訴人已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該條約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訴人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被上訴人蓋章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二款:“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商業險免責于法有據,理應得到支持。
大英利宇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請求維持原判。
大英利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大英利宇公司支付車損理賠款182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100000元,共計28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3月29日,大英利宇公司為其所有的川JXXXXX號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綜合型)、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損險金額為202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30日0時至2019年3月29日24時。2018年9月11日,大英利宇公司的駕駛員張波駕駛川JXXXXX、川J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公路內環崇州往彭州方向行駛。1時33分許,當行駛至208KM+600M路段處時,所駕車輛與停在高速公路第三車道內由案外人孫永濤駕駛的豫AXXXXX、豫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駕駛員張波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十一大隊出具了第5181111201800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波駕駛機動車觀察不及、臨危采取措施不當,且所駕車輛具有安全隱患(車輛第一軸車輪制動器工作失效),孫永濤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停車,且所駕車輛具有安全隱患(車輛左后位燈事故前已損壞),兩人承擔同等責任。同年11月15日,大英利宇公司、某保險公司達成了川J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82000元的協議。同月26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就該車損失的金額確定為182000元。同年12月9日,張波的父母張萬德和沈家秀、妻子鄭曉玲及女兒張新曼共同與大英利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XX簽訂了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約定大英利宇公司向張波家屬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450000元,于2018年11月前支付80000元,余款370000元在2018年12月14日前全部支付。同時還約定,若大英利宇公司方成功領到保險公司賠付的駕乘險保險金,則承諾賠償總金額為495000元。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大英利宇公司未就該車輛損失從第三方取得賠償,也未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還查明,張波持A1A2E駕照,與準駕車型相符;其取得的從業資格是P-操作C1(駕駛操作教練員),J-公交(公共交通駕駛員)。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發生交通事故后,對大英利宇公司的損失是否應先由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后再由本案某保險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大英利宇公司主張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是否具有起訴資格;3.駕駛員無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是否應免除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本案大英利宇公司起訴的案由是保險糾紛,其依據是大英利宇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本案發生的事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若無法定免責情形,應當按約定支付保險金。合同具有相對性,在處理保險糾紛中,只涉及本案大英利宇公司、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抗辯對大英利宇公司的損失應先由交強險賠付,此處理規則僅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大英利宇公司未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有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險種,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成就,依據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支付該筆保險金。且本案中,大英利宇公司已向駕駛員家屬進行了賠付,完全享有代位請求權,大英利宇公司對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主張具有主體資格。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庭審中查明,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免責告知義務,免責承諾非大英利宇公司一方書寫。因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相符,表明其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能力。即使該駕駛員無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也與事故本身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認定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它僅屬于車輛行政管理范疇。故某保險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賠。綜上,對大英利宇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以某保險公司核定的金額為準,即為182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即為100000元,共計282000元,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大英縣利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共計28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5530元,減半收取27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二審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的免責事由是否成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大英利宇公司的司機張波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免責條款中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應當免責。但該條款中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意思過于模糊,未明確表明是“從業資格證”,且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要求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即是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是對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而并不涉及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考核,本案中大英利宇公司所有的川JXXXXX號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在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了道路運輸證,具備運營資格,司機張波持有準駕車型A1A2的駕駛證,具備駕駛對應車型的資格,也具備駕駛操作教練員和公共交通駕駛員的從業資格,且《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免責條款中未明確表明是“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會明顯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會因此而加大某保險公司理賠風險,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以違反了免責事由約定為由提出免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向大英利宇公司支付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共計28200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蔣立文
審判員 鄭 艷
審判員 梁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