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沃德優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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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8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6-28
原告:甘肅沃德優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樓****。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甘肅善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甘肅沃德優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沃德公司)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沃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王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沃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沃德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平安公眾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明確約定每次事故人傷賠償限額100000元,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指定雇員在保險單載明范圍內為“美團”、“美團外賣”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17年3月5日12時45分,沃德公司雇員竇高強騎電動車從事送餐服務時,沿雁灘路由西向東逆行行駛至城關區檢察院門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白紅賓受傷住院治療,經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雁灘大隊認定,竇高強負全部責任,白紅賓無責任。經鑒定,白紅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治療費用評定應在13000元至15000元之間。事故發生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沃德公司向白紅賓一次性賠償85000元(含后續治療費及所有賠償款項)。沃德公司共計向白紅賓支付119147.35元。因原、被告在賠償數額上分歧巨大,故原告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沃德公司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供竇高強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證明、出險時的配送訂單憑證、事故發生時的相關照片、向白紅賓本人及家屬支付費用的付款憑證等相關理賠資料,故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沃德公司提交的2017年3月5日沃德公司配送記錄及竇高強職業狀態表、2019年6月3日美團外賣客服錄音,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證明在2017年3月5日時,竇高強在提供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沃德優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騎手工資表、銀行流水,本院認為該證據證明竇高強符合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指定的雇員身份,其配送行為受沃德公司管理并向其支付工資的事實,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甘肅集天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本院認為該證據證明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沃德公司就白紅賓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及支付鑒定費40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6日收條,本院認為結合庭審情況,該證據證明在事故發生后,沃德公司向白紅賓支付了醫療費及一次性現金支付賠償款850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白紅賓交通事故墊付清單,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清單上沒有任何簽章和捺印,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本院認為照片所呈現事實與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雁灘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相符合,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沃德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圖和電子郵件,本院認為該證據證明在事故發生后,沃德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并提交資料的事實,故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9日,沃德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平安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賠償限額為每次事故人傷賠償限額100000元,保單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雇員在保險單載明范圍內為“美團”、“美團外賣”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17年3月5日,沃德公司雇員竇高強騎電動車從事送餐服務,沿雁灘路由西向東逆行行駛至城關區檢察院門口時,發生與白紅賓碰撞,致白紅賓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雁灘大隊認定,竇高強負全部責任,白紅賓無責任。白紅賓因治療傷情共計花費醫療費30147.35元,該醫療費沃德公司已支付。經甘肅集天司法鑒定所鑒定,白紅賓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其后續治療費用評定應在13000元至15000元之間,鑒定費4000元沃德公司已支付。事故發生后,沃德公司與白紅賓達成和解協議,由沃德公司向白紅賓一次性賠償85000元(含后續治療費及所有賠償款項)。沃德公司共計向白紅賓支付115147.35元。原、被告雙方就保險理賠問題發生爭議,遂釀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雙方應根據約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沃德公司提供給某保險公司的相關理賠資料是否齊全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沃德公司損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在保險期間內沃德公司的雇員竇高強在騎電動車為美團外賣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造成第三者白紅賓受傷,沃德公司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白紅賓賠付115147.35元。該交通事故導致的沃德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符合原、被告簽訂的《平安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內容,沃德公司對涉案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保險利益,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沃德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沃德公司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供申請賠款資料。本院認為,綜合庭審情況及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后,沃德公司已向某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沃德公司已充分履行法定義務,某保險公司亦應承擔涉案事故的保險責任。故本院對沃德公司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對于沃德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十二條、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向甘肅沃德優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保險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原告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在向原告給付保險金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劉 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書記員 王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