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皖05民終73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負責人:凌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安徽金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住所地安徽省含山縣工業園區(林頭鎮)。
負責人:李X,該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安徽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2018)皖0522民初2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人壽財保巢湖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是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訴請倒塌的廠房不在保險合同范圍內,不屬于保險標的。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是基于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其提交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反映出倒塌的廠房在保險合同范圍內。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蓋章確定的財產保險標的項目投保清單中僅寫明為廠房,并未標注具體涉及的廠房編號或者位置,其在填寫財產保險情況問詢表時對廠房的結構填寫為鋼、鋼筋混凝土,而在其一審提交的證據五中明確對廠房的結構寫明為鋼構廠房,其明知廠房真實結構材料的情況下予以隱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應對倒塌廠房屬于保險標的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通過保險金額的增加認定倒塌廠房屬于保險標的缺乏事實依據。二是即使因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投保時隱瞞廠房結構,致使倒塌廠房涵蓋在投保標的內,根據事故現場的視頻及照片可以看出倒塌廠房僅有頂棚,四周并沒有封閉,屬于典型的簡易建筑范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疇。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對簡易建筑的涵義詳細敘述從而認定其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錯誤。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在某保險公司處連續6年投保,根據庭審時提交的保單可以明確看出在每年的保單后都附有保險條款和釋義,每年都填寫財產保險標的項目投保清單和財產保險風險情況問詢表并加蓋公章,某保險公司對投保的內容、條款、簡易建筑涵義已盡到詳細說明的義務。
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辯稱,一是案涉倒塌廠房符合保險合同注明的結構特征,在廠房建成之后投保時提高了保險費和保險金額,應當認定該廠房為保險標的之一。一方面,新建廠房結構符合問訊表的描述。另一方面,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針對新建廠房連續兩年增加投保額度至500萬元,某保險公司對此知曉并認可。二是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已將保險事故如何告知某保險公司,其應當依據保險合同履行保險金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排除了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主要合同權利,相應條款無效。
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因暴雪造成廠房倒塌的經濟損失396397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期間的利息;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12000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自2012年5月起至2017年5月期間,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每年將廠房與辦公樓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其中從2012年至2015年期間,廠房保險金額為350萬元、辦公樓的保險金額為100萬,每年保險費為4050元,保險期限為每年5月28日0時起至次年5月27日24時止。2016年4月,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在其廠區內新建一幢鋼筋混凝土樁基的鋼結構廠房。此后,在2016年、2017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時,將廠房保險金額增加為500萬元,保險費增加為4800元,第一受益人為含山縣通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2018年1月27日,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于2016年4月建成的廠房因暴雪積壓,導致部分倒塌。事故發生后,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及時報險,并要求理賠。2018年3月1日,某保險公司作出《財產綜合保險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受損廠棚為簡易建筑,不屬于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責任為由,拒絕理賠,以致成訟。
另查明,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安徽平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根據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委托,于2018年7月6日作出評估報告,對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2018年1月27日廠房損失價值估算金額為396397元,評估費為12000元。訴訟過程中,第一受益人含山縣通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將保險利益轉讓給了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主要有:一、涉案廠房損失是否屬于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二、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關于爭議焦點一,涉案廠房損失是否屬于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涉案廠房符合《財產保險風險情況問訊表》中注明的鋼、鋼筋混凝土的結構特征,并在建成后投保時提高了保險費和保險金額,應當認定該廠房為保險標的之一。另《財產保險風險情況問訊表》并沒有對簡易建筑涵義的詳細說明,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故涉案廠房損失屬于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責任賠償范圍。關于爭議焦點二,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第一受益人含山縣通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同時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為涉案廠房的所有權人,對涉案廠房亦享有保險利益,故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對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涉案廠房損失的保險賠償責任,即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的損失為376577.15元[396397元-(396397元X絕對免賠率5%)]。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訴請被告支付核定損失評估費1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訴請被告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期間的利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及時履行損失核定及支付保險金的情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保險金376577.15元(已扣除絕對免賠額19819.85元)。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損失鑒定費12000元。三、駁回原告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26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負擔7054元,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負擔37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全案案件,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主張的倒塌廠房是否屬于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安徽省含山縣興建鑄XX投保的險種是財產保險綜合險,某保險公司出具的財產保險綜合險保單并未載明承保的廠房具體編號或位置,且倒塌廠房為鋼筋混凝土樁基鋼結構廠房,符合《財產保險風險情況問訊表》中注明的鋼、鋼筋混凝土的結構特征,并在2016年4月建成后,同年5月續保時,廠房的保險金額由原來的350萬元大幅提高至500萬元,保險費也相應的由4050元增加為4800元,再無其他更具證明力證據反證情況下,可以認定倒塌的廠房在保險標的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辯稱大幅提高廠房保險金額是因廠房市場價值增加所致,但并無證據證明原承保廠房在2016年大幅增值,該辯解意見明顯不具有合理性,不予采信。從上述投保情況來看,某保險公司事實上已經同意對倒塌廠房進行承保,并實際收取了保險費,現又以倒塌的廠房屬于簡易建筑為由,主張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應不予支持。況且,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就簡易建筑不負責賠償免除責任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倒塌房屋屬于保險標的,并據此判決其賠償損失376577.15元[396397元-(396397元X絕對免賠率5%)]和承擔鑒定費12000元正確。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2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田曉鳴
審判員 費長城
審判員 汪振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