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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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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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民終65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男,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善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滄縣廣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于X、孫XX、滄縣廣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利汽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33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車輛損失數額及評估費的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評估的車輛損失過高,與上訴人的定損金額差距過大;2、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上訴人賠償范圍。
于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XX、廣利汽運公司未作答辯。
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孫XX、廣利汽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56350元、評估費7800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8日04時00分許,孫XX駕駛冀J×××**、冀J×××**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靜霸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靜海區津靜公路與靜霸公路交口,其車前部撞沿津靜公路由南向北王紅旭駕駛的津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右側后部,后又撞護欄,致雙方車輛及護欄損壞,孫XX、王紅旭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認定,孫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紅旭不負事故責任。事故后于X的車損經法院委托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56850元,殘值500元,支付評估費7800元。另查,孫XX駕駛的事故車輛冀J×××**登記所有人為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冀J×××**號登記所有人為廣利汽運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10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紅旭駕駛的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于X。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受到損害應予賠償,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認定,孫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紅旭不負事故責任,并無不妥,予以確認。孫XX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0000元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應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于X的損失均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故孫XX、廣利汽運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于X的車損是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該鑒定程序合法,結論依據充分,予以確認。于X主張的車損156350元、評估費7800元,證據充分,均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評估費應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于X車損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于X車損154350元、評估費7800元,共計162150元。以上執行事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行。如果未按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790元,由孫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供了保險條款,以證實評估費屬其他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于X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證實維修費用與評估結果基本一致。針對雙方提交的證據,上訴人、于X均對對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均認為不能證實證明目的。
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故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車輛損失費是否正確;2、評估費是否屬于上訴人賠償范圍。
第一,車輛損失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現于X針對車輛損失提供了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等證據,經審查,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合法,票據的真實性亦可以認定,故該證據應予采信,并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上訴人雖提出評估數額過高等異議,但缺乏具體的證據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評估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現本案涉及的評估費系為查明、確定受損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故按照法律規定上訴人應予承擔。上訴人主張不予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關于上訴人主張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評估費用不予賠償問題,因該條款約定并不明確,且無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狄建慶
審判員 劉愛民
審判員 常方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尹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