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X與熱XX·吾甫爾、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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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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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民初54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2019-09-12
原告:魯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新疆同創(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熱XX·吾甫爾,女,維吾爾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女,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員,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原告魯XX與被告熱XX·吾甫爾、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XX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被告熱XX·吾甫爾,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8083.15元、陪護費24341.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54484.83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0日被告熱XX·吾甫爾駕駛車牌號為新A×××**號小型轎車在地窩堡機場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雷達站門口行駛時被告未按規定讓行發生刮撞行人交通事故,至原告受傷,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市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熱XX·吾甫爾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后查明被告熱XX·吾甫爾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導致右外踝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支出的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賠償,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熱XX·吾甫爾辯稱,交通事故屬實,我在被告人保公司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故應當由人保公司承擔,超出部分由我承擔。2018年3月12日我在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給原告先行墊付4000元的醫療費。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交通事故屬實,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期間內,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事實認定如下:2018年3月10日被告熱XX·吾甫爾駕駛車牌號為新A×××**號小型轎車在地窩堡機場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雷達站門口行駛時未按規定讓行發生刮撞行人交通事故,造成傷人交通事故。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市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熱XX·吾甫爾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病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085.8元,購買高靠背坐便凳花去醫療費85元。住院診斷:右外踝骨折、右距骨內后緣骨折、左肩關節軟組織損傷。于2018年3月12日出院,出院醫囑:建議住院手術治療。同日,原告到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花去26790.35元。住院診斷:右外踝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于2018年3月23日出院,出院主要醫囑:出院后全休三個月,住院及全休期間需陪護一人。術后前3個月每月復查X片,此后每個月復查一次,待骨折完全骨性愈合后方能去除固定物。2018年5月7日,原告在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進行復查,花去醫療費122元。
另,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由護工陪護原告30天,一天300元,共計9000元,后期73天由其女兒和女婿進行陪護,其女兒、女婿是南方航空公司的乘務人員,屬于有收入但沒有固定收入,薪酬按照實際飛行時間進行計算。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首頁、醫療費票據、發票、出院證明書、住院費用清單、出院證、醫療費票據、門診票據及本院庭審筆錄存卷為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序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新A×××**號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首先應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實際侵權人熱XX·吾甫爾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
醫療費。事故發生后,原告第一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醫院花去醫療費1085.8元,購買高靠背坐便凳花去醫療費85元,第二次在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花去醫療費26790.35元、復查費122元,以上共計28083.15元,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擔1萬,被告熱XX·吾甫爾承擔剩余的18083.15元。被告熱XX·吾甫爾抗辯稱,向原告給付了4000元,但未向法庭出具相關證據,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陪護費。雖然原告第一次住院沒有需要陪護的醫囑,但是第二次住院及出院全休3個月期間都有陪護證明,故根據原告第一次住院的診斷情況以及第二次住院的陪護情況綜合認定第一次住院2天需要陪護。故本院按照本地護理人員平均工資118元/天予以支持103天的護理費,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擔。針對原告出具的收條的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且原告陳述之后系原告女兒和女婿陪護原告,其女兒、女婿沒有固定收入,故原告按照收條主張9000元的陪護費和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主張陪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
交通費。雖然原告未出具相關交通費的證據,但被告人保公司同意賠償原告交通費2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200元。
案件受理費不屬于被告人保公司的理賠范圍,應由被告熱XX·吾甫爾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魯XX醫療費1萬元;
二、被告熱XX·吾甫爾賠償原告魯XX醫療費18083.15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護理費12154元(118元×103天);
四、被告熱XX·吾甫爾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120元×13天);
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原告魯XX交通費200元。
以上被告熱XX·吾甫爾應給付原告魯XX款項合計19643.1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魯XX款項合計22354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逾期給付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為54484.83元,核定給付金額為41997.15元,占爭議標的額的77%,應收案件受理費1162.1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熱XX·吾甫爾負擔77%即894.83元,原告魯XX負擔23%即267.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美麗班
人民陪審員 王 婷
人民陪審員 胡秋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