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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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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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2民初7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雙遼市人民法院 2019-09-17
原告楊XX,男,漢族,出租車司機,現住吉林省雙遼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男,漢族,住雙遼市。系公民代理,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雙遼市楓樺鈺誠小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被告:馬XX,男,漢族,住雙遼市。
原告楊XX與被告、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3089.71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32日11時45分,馬XX駕駛吉C-6D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長雙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駛入對方車道,與相對方向楊XX駕駛的吉CSG4**號威志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吉CSG4**號車上乘車人高亞英、岳云、方紅超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原告無責任,馬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到雙遼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天,支出醫療費3683.08元;吉C-6D3**號車輛在第一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3683.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0元,誤工費8586.27元(33天X260.19元交通運輸服務業日工資標準),護理費420.36元(33天X140.12元),交通費100元,以上合計13089.71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馬XX所駕駛的吉C-6D3**號夏利牌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此事故中為四人受傷,應在交強險醫療項下分攤賠付,訴訟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我司不同意賠償。。
馬XX辯稱,我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此事故我負全責,原告的損失應由我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清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81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遼市中心醫院出院診斷書、費用詳單、住院病歷、醫療費收據3張,雙遼市雙山鎮腰坨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1份,雙遼市雙山鎮大眾轎車修理部證明一份,本院經審查認為內容合法予以認定并佐證在卷。
根據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及相關證據,本庭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2018年11月232日11時45分,馬XX駕駛吉C-6D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長雙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駛入對方車道,與相對方向楊XX駕駛的吉CSG4**號威志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吉CSG4**號車上乘車人高亞英、岳云、方紅超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原告無責任,馬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到雙遼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天,支出醫療費3683.08元;吉C-6D3**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此起事故發生于前述保險期間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要求二被告給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089.71元的請求是否合理應否予以支持本院認為,馬XX駕駛車輛與楊XX駕駛車輛相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馬X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XX無責任,故馬XX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該肇事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此起事故發生于前述保險期間內,所以對于楊XX各項合理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繼續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16.99元(已扣除醫療費項下給另案原告高亞英按比例留的醫療費),誤工費8586.27元(33天X260.19元),護理費420.36元(3天X140.12元),交通費100元,合計9823.62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266.09元。以上兩項合計金額為13089.71元。
綜上,為保護公民生命、健康、身體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其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金額9823.6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金額3266.09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0元,由被告馬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玉福
人民陪審員 周維維
人民陪審員 張坤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