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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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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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終2444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樓**西側三間、2樓西側五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752293XXXX(1-1)。
主要負責人: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73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平頂山市寶豐縣旭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2019)豫0421民初1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負擔110000元賠償款,或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2.本案訴訟費由李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朱鮮平在本次事故中實際損傷的是四顆牙齒,而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平安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4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卻以事故傷者朱鮮平外傷致8顆牙齒損傷為由,評定朱鮮平為十級傷殘。另外,在朱鮮平等人在第一次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聘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對朱鮮平的傷殘提出了質疑并記錄在案,而在本案訴訟中一審法院未考慮上述情形,采信該鑒定意見書計算朱鮮平的損失錯誤。二、本案三位傷者均系農村居民,其提供的病歷記錄首頁也顯示朱鮮平的居住地是寶豐縣,該記錄是朱鮮平在事故發生后自己向醫院陳述的,符合事實。因此一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傷者傷殘賠償金錯誤。
李XX辯稱,一、本次交通事故的傷者朱鮮平的傷殘鑒定是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朱鮮平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申請不應予以準許。二、一審中,李XX提供了朱鮮平在城鎮務工的證據,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李XX保險金12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06月10日21時許,李XX駕駛豫D-×××**號別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平寶路與寶豐縣東五環路交叉路口東側,與朱亞偉駕駛的華承牌電動車、朱鮮平駕駛的優狐牌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亞偉、朱鮮平及優狐牌電動車乘坐人朱少凡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李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朱亞偉、朱鮮平、朱少凡無責任。
朱鮮平于事故當天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寶豐分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口腔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2.外傷性牙齒缺失;3.外傷性牙齒冠折;4.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朱鮮平于2017年07月31日辦理出院手續,在該院住院治療51天,朱鮮平支付醫療費10103.46元(票據號0771670)。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2.院外可繼續治療牙齒;3.不適隨診。朱少凡于事故當天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寶豐分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左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皮膚撕脫傷;3.左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朱少凡于2017年06月15日辦理出院手續,在該院住院治療5天,朱少凡支付醫療費3892.86元(票據號0771203)。出院醫囑:1.去上級醫院住院治療。朱少凡于2017年06月15日前往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左股骨遠端粉碎骨折;2.左脛骨近端粉碎骨折;3.頭部外傷;4.左下肢軟組織挫裂傷。朱少凡于2017年09月07日辦理出院手續,該院住院治療84天,朱少凡支付醫療費49172.43元(含門診費500元,票據號0456913.1746787)。出院醫囑:患者現左股骨骨折手術切口及左足跟骨尚有大片創面,建議出院后再次住院繼續治療。朱少凡于2017年09月07日繼續在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左股骨遠端粉碎骨折術后;2.左脛骨近端粉碎骨折術后;3.左踝關節皮膚挫傷缺損;4.左大腿外側皮膚感染性竇道;5.左小腿前側皮膚感染性竇道。朱少凡于2017年11月06日辦理出院手續,該院住院治療60天,朱少凡支付醫療費5285.1元(票據號0462909)。出院醫囑:1.繼續休息1個月,3個月內避免勞累、劇烈活動及外傷;2.術后第1.2.3個月各來院復診一次;3.出院后繼續行左下肢功能鍛煉;4.出院后繼續給予左大腿外側傷口換藥,隔兩天換藥一次;5.不適隨診。朱少凡于2018年03月5日又到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左股骨骨折內固定術后感染;2.左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后;3.左踝關節疤痕攣縮。朱少凡于2018年03月29日辦理出院手續,該院住院治療24天,朱少凡支付醫療費13103.63元(票據號0697584)。出院醫囑:1.繼續休息1個月,3個月內避免勞累、劇烈活動及外傷;2.術后第1.2.3個月各來院復診一次;3.出院后繼續行左下肢功能鍛煉,擇期行左踝關節攣縮手術治療;4.不適隨診。朱少凡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01月22日在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支付門診費共計569元(2263203.2263204.2288437.2288438)。朱少凡于2018年05月08日在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支付門診費284.5元(票據號1994538.1994539)。朱亞偉于2017年06月12日在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寶豐分院支付門診費共計132.73元(票據號0015113.0019150)。
經一審法院委托,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平安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3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朱少凡的損傷致殘程度為兩處十級傷殘。朱少凡支付鑒定費700元。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06日作出平安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4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朱鮮平的損傷致殘程度為十級傷殘。朱鮮平支付鑒定費700元。豫D-×××**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限額12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08月09日至2017年08月08日止。
一審法院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848元/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557.86元/年。事故前朱鮮平在平頂山業強科技有限公司務工一年以上,事故前六個月月平均工資為2736元。事故后,李XX賠付朱鮮平、朱少凡、朱亞偉合計1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就豫D-×××**號別克牌小型轎車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朱鮮平因本案事故受傷,其各項損失應計數額為:醫療費10103.46元,誤工費4651.2元(2736元/月×51天),護理費5148.45元(36848元/年×51天×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51天×50元/天),營養費510元(51天×10元/天),殘疾賠償金59115.72元(29557.86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酌定為500元。上述合計88278.83元(其中醫療費用13163.46元)。朱少凡的各項損失應計數額為:醫療費72307.52元,護理費11407.73元(按原告訴求),住院伙食補助費5650元(按原告訴求),營養費1710元(171天×10元/天),殘疾賠償金59115.72元(按原告訴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上述合計156890.97元(其中醫療費用79667.52元)。朱亞偉的損失為門診費132.73元。朱鮮平、朱少凡、朱亞偉的損失合計為245302.53元(其中醫療費用92963.71元)
因李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朱亞偉、朱鮮平、朱少凡無責任,且事故發生在交強險的承保期限內,因此,李XX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上述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計款12000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李XX120000元。李XX的訴訟請求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2018]臨鑒字第4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申請對朱鮮平的致殘程度重新鑒定。經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因證據不足,不予準許。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李XX12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證據、事實與一審查明的證據、事實相一致。另查明,1.本案三位傷者分別是朱鮮平、朱亞偉、朱少凡,朱鮮平與朱亞偉系夫妻關系,朱少凡系朱鮮平、朱亞偉之子,事故發生之時尚未成年。2.本案二審訴訟期間,朱鮮平到庭接受詢問時陳述,李XX與朱鮮平、朱亞偉、朱少凡在事故發生后達成了和解,并在寶豐縣××隊××了和解協議。李XX已經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向朱鮮平、朱亞偉、朱少凡支付了155000元賠償款,雙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無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李XX的答辯,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本案二審訴訟的爭議焦點為:1.朱鮮平的傷殘鑒定應否予以采信。2.朱鮮平、朱少凡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關于朱鮮平的傷殘鑒定應否予以采信的問題。本案中,朱鮮平的傷殘等級評定系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后,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范》(SF/ZJXXX3003-2011)及《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SF/ZJXXX3006-2014)對朱鮮平進行了檢驗,并結合相關鑒定材料,經綜合分析后作出“被鑒定人朱鮮平損失致殘程度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有關規定為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存疑,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鑒定意見的證據。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朱鮮平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不應采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朱鮮平、朱少凡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一審訴訟中,朱鮮平提供了其務工單位平頂山市業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務工證明及事故發生前連續6個月以上的銀行工資流水,能夠證明其在城鎮務工一年以上,收入來源于城鎮。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證明的證據。因此,一審法院結合朱少凡在事故發生之時年僅8歲,需要跟隨母親朱鮮平生活的事實,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標準計算朱鮮平、朱少凡的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朱鮮平、朱少凡的殘疾賠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會軍
審判員 翟建生
審判員 趙紅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喬雪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