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湯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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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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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403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銀狐大廈。
負責人: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臨沂蘭山眾人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湯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2018)魯1324民初73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涉案車輛在事故中損壞屬實,但重新鑒定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價。鑒定結論的數額高于實際車輛損失維修費用,明顯屬于不當得利,與保險的原則相背,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
湯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湯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湯XX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89,66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7日,湯XX為其所有的魯Q×××**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242,788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9月7日19時45分許,案外人湯中文駕駛湯XX所有的魯Q×××**號小型客車沿省道232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案外人孫加增駕駛的魯Q×××**號輕型貨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湯中文負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湯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魯Q×××**號車輛購買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雙方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抗辯,未參與涉案魯Q×××**號車輛的損失評估,遂申請重新鑒定,經審核同意后,經一審法院技術部門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涉案魯Q×××**號車輛的損失價值是67,530元,湯XX、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有異議,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對其抗辯均不予支持,故涉案車輛的車損價格定為67,530元。綜上所述,上述事故造成湯XX損失為67,530元,上述損失數額均在投保車輛的保險限額內,平安棗莊支公司依法應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湯XX經濟損失67,530元。(請匯入蘭陵縣人民法院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陵東城支行的賬號:20×××22,并注明本案案號“(2018)魯1324民初7313號”,如不注明后果自負)。二、駁回原告湯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41元,由原告湯XX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37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付車損數額是否依據不足的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有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證,該評估報告系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該評估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原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報告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4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國棟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李璐彤